历史是城市的“根”,文化是城市的“魂”,历史建筑作为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是城市历史文化发展的重要见证,对研究我市历史文化和社会经济发展极具文化价值。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历史文化保护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和在汕头视察时的重要讲话精神,我市分别于2016年11月、2021年5月、今年7月公布汕头市第一、二、三批历史建筑保护名录,并拟于近期开展第四批历史建筑普查工作。现向公众征集我市历史建筑普查线索,诚邀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将身边符合历史建筑认定标准的建筑线索推荐给我局。征集时间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至2024年10月31日。
一、征集范围和标准
(一)征集范围
汕头市全市范围内。
(二)征集标准
建成 30 年以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居住、公共、工业、农业等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的,可以确定为历史建筑。
1. 具有突出的历史文化价值。
能够体现其所在城镇古代悠久历史、近现代变革发展、中国共产党诞生与发展、新中国建设发展、改革开放伟大进程等某一特定时期的建设成就;与重要历史事件、历史名人相关联,具有纪念、教育等历史文化意义;体现传统文化、民族特色、地域特征或时代风格。
2. 具有较高的建筑艺术特征。
代表一定时期建筑设计风格;建筑样式或细部具有一定的艺术特色;著名建筑师的代表作品。
3. 具有一定的科学文化价值。
建筑材料、结构、施工工艺代表一定时期的建造科学与技术;代表传统建造技艺的传承;在一定地域内具有标志性或象征性,具有群体心理认同感。
4. 具有其他价值特色。
对建成时间虽不满 30 年,但反映广东改革开放时代和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特点,凸显广东地域标志性,增强群体心理认同感的建筑物、构筑物,也可确定为历史建筑。
二、征集方式
填写《汕头市历史建筑线索公开征集信息表》,径送至建筑科技发展科。
联系方式:stzjjzkjk@126.com,0754-88566310;
通讯地址:汕头市中山路213号。
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