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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贯彻执行《汕头经济特区商品房销售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 2023-12-29 16:29
  • 来源: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发布机构: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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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制定的必要性

      《汕头经济特区商品房销售条例》自2015年8月施行以来,在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我市房地产业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今年8月14日,汕头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汕头经济特区商品房销售条例〉的决定》,在车库销售管理、预售款和开发抵押贷款的监管等方面进行了优化和完善。为妥善解决实际工作中的问题,有必要出台配套实施细则,对其中若干具体问题予以明确和细化。

      二、主要内容解读

      《通知》围绕《条例》修订前后的业务办理和行政处罚适用问题、增购车位(库)问题、开发抵押贷款情况报送的相关问题、抵押房产预售管理问题等方面,提出了具体的操作方式。

      (一)《条例》修正前后的业务办理问题

      2023年8月14日后收件受理的相关业务,按修正后《条例》规定执行。

      (二)《条例》第十八条增购车位(库)问题

      明确开发企业应将车位销售的方案和公示的内容向住建部门报告,确保程序合法合规;明确公示地点、需要包含的内容、公示期限等,确保业主知情;明确公示期结束后的报审流程。

      (三)《条例》第二十七条关于开发抵押贷款情况报送的相关问题

      明确开发企业应当在提交开发抵押贷款申请时,同步向住建部门报送的开发抵押贷款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及批准销售情况、抵押贷款情况、贷款资金情况、抵押银行是否同意抵押状态下网签销售等。明确放贷银行应当在抵押贷款申请通过时,同步向住建部门报送的开发抵押贷款内容,包括企业名称和项目名称、抵押贷款情况(包括无抵押的信用贷或授信情况)、贷款资金使用情况、是否同意企业在抵押状态下网签销售等。

      (四)关于抵押房产预售管理的问题

      明确抵押状态下申请开通预售商品房网签需提交的相关材料:一是抵押权人同意销售该套商品房的书面证明文件,并与开发企业共同承诺在网签完成后三十日内办妥抵押权注销登记手续;二是买受人签署知晓所购房产处于抵押状态的《知情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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