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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规程》政策解读
  • 2021-12-03 18:14
  • 来源: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发布机构: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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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修订背景和主要依据有哪些?

      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汕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规程》(下称《规程》),于2021年9月30日有效期届满。总体上看,原《规程》实施五年来,对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发挥了积极显著的作用,有必要继续实施。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和城市建设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对《规程》进一步修改完善并经市司法局法律审查完毕。

    二、《规程》主要内容包括哪些?

      (一)编制房屋征收计划

      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本辖区下一年度的房屋征收计划报送市房屋征收部门;市房屋征收部门汇总各区(县)的房屋征收年度计划,并会同市各有关部门编制市房屋征收年度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启动房屋征收程序

      由市、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建设项目实施单位向同级房屋征收部门提出启动房屋征收书面申请,提出启动申请时应当提交相应资料。

      (三)审查房屋征收项目

      房屋征收部门对项目实施单位提交的房屋征收申请及相关依据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同级人民政府决定启动房屋征收程序的同时,应当确定房屋征收范围。

      (四)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各有关部门暂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办理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抵押登记、工商设立、住所迁入变更登记等相关手续,并将暂停办理事项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示。

      (五)调查、认定和处理

      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新旧程度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不动产登记的建筑物由市、区(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六)制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照《条例》规定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

      (七)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市、区(县)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八)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市、区(县)人民政府对符合房屋征收条件的征收项目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在相关媒体和房屋征收范围内发布公告。

      (九)房屋评估

      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十)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与被征收人依照《条例》和有关规定签订补偿协议,同时收回被征收人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并统一办理注销不动产登记。

      (十一)作出补偿决定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同级人民政府依照《条例》和有关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十二)公布分户补偿情况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十三)审计结果公布

      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屋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及时公布审计结果。

    三、《规程》什么时间开始实施?

      《规程》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1月30日止。

                                 

      汕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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