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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建筑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的通知》
  • 2019-03-29 16:56
  • 来源: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发布机构: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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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制订目的   

    巩固和发挥《建筑市场“黑名管理办法(试行)》(汕住建〔2016〕116号)的实施效果,进一步完善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遏制建筑市场违法和失信行为,推进建筑行业健康、稳定、高质量发展。  

    二、制订依据  

    (一)《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  

    (二)《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0〕128号);  

    (三)《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4〕118);  

    (四)《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17〕241号);  

    (五)省、市有关不良信息联合惩戒制度。  

    三、主要修订内容  

    (一)将第九条第(三)款“对符合列入“黑名单”的,应当在拟列入“黑名单”前告知责任主体,并充分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意见,责任主体和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修改为“对符合列入“黑名单”的,应当在拟列入“黑名单”前书面告知责任主体。责任主体如有异议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责任主体和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二)将第十条各报送单位应于每月的25日将符合列入“黑名单”的信息报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迳送建筑市场管科)汇总,“黑名单”信息在次月的第一个工作日录入汕头筑信息网统一发布生效“黑名单”整改期限自发布之日起计算。”修改为“各报送单位按照“谁处罚、谁列入、谁报送”的原则,将列入“黑名单”的建筑市场主体信息(包括单位名称、机构代码、个人姓名、证件号码、行政处罚决定、列入部门、管理期限等),在作出列入“黑名单”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报送我局,由我局通过汕头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平台集中发布。”  

    (三)将第十(一)款“对列入黑名单的建设单位,通报发改、财政、规划、国土、工商、金融、税务等职能部门;”修改为 “对在汕头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发布的“黑名单”的建筑市场主体信息,符合条件的,要录入信用汕头网站和广东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并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同时通报市发改、财政、自然资源、市场监管、金融、税务、交通运输、水务、法院等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四)将第十(四)对列入黑名单的各方责任主体,一律取消我市当年各类工程奖项个人荣誉的评选评先资格;”修改为“对列入黑名单的各方责任主体,“黑名单”信息作为评优表彰、政策试点和项目扶持的重要参考;  

    (五)汕头市建筑市场“黑名单”认定表中在E10增加 “出现农民工欠薪投诉单次10人以上或一年累计投诉30人次以上,并经调查情况属实的”,在F6增加“监理的项目出现农民工欠薪投诉单次10人以上或一年累计投诉30人次以上,并经调查情况属实的。”  

    (六)对第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做文字表述修改。  

    四、实施期限  

    本办法自2019年3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3月4日止。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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