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区县及高新区、保税区、华侨试验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健全建筑市场诚信管理体系,促进建筑行业健康发展,我局结合《建筑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汕住建〔2016〕116号)的实施情况,经修订形成了《建筑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3月5日
建筑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健全建筑市场诚信管理体系,完善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促进建筑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0〕128号)、《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4〕11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17〕24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活动的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检验检测等单位、企业和从业人员(以下简称各方责任主体),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黑名单”管理,是指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将涉及违法违规以及失信行为的各方责任主体有关信息录入信用信息平台对外公开发布,并对其采取重点监督管理、限期整改等措施的一种失信惩戒制度。
第四条 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立的汕头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平台,作为我市“黑名单”统一汇总录入和发布平台。
第五条 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市管建筑工程“黑名单”的认定,组织调查和处理有关“黑名单”认定争议事项,指导、协调各区(县)住建部门(含高新区、保税区、华侨试验区住建部门,下同)对“黑名单”的管理工作;各区(县)住建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市场“黑名单”的认定、汇总、报送等工作。
第六条 各区(县)住建部门应建立健全日常监督管理和各项检查、巡查制度,按程序做好“黑名单”的告知和认定工作,并确定1-2名专职联络员负责按时报送“黑名单”。
第七条 认定依据:
(一)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
(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市创建国家文明城市(或国家卫生城市)办公室及相关职能部门涉及企业不良行为的通报;
(四)各级住建部门的停工通知书、责令整改通知书或执法建议书;
(五)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和经依法认定的违法违规事实。
第八条 认定内容
详见附件:《汕头市建筑市场“黑名单”认定表》。
第九条 认定程序:
(一)各级住建部门及造价、质量、安全等监管机构应对各自工作职责范围内的“黑名单”信息进行收集,记录单位(个人)名称、案由、违法违规行为及其所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条款等信息,并提出认定建议。收集、记录的“黑名单”信息,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按权限提请本级住建部门进行认定;
(二)各级住建部门要做好“黑名单”信息的收集和认定管理工作,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审定认定,纳入“黑名单”管理;
(三)对符合列入“黑名单”的,应当在拟列入“黑名单”前书面告知责任主体。责任主体如有异议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责任主体和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第十条 “黑名单”的发布:
各报送单位按照“谁处罚、谁列入、谁报送”的原则,将列入“黑名单”的建筑市场主体信息(包括单位名称、机构代码、个人姓名、证件号码、行政处罚决定、列入部门、管理期限等),在作出列入“黑名单”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通过汕头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平台集中发布。
第十一条 对列入“黑名单”的处理:
(一)对在汕头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发布的“黑名单”的建筑市场主体信息,符合条件的,要录入信用汕头网站和广东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并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同时通报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管局、金融局、税务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法院等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二)对列入“黑名单”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责令整改不少于3个月。整改期内的各方责任主体列入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其中施工企业有关信息暂不在汕头市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显示;
(三)对列入“黑名单”的各方责任主体,作为各类检查、核查的重点。凡一周年内两次记入“黑名单”的本市企业,责令整改并对其进行资质动态核查,达不到资质标准要求的,提请发证机关予以降级或吊销资质;凡一周年内两次记入“黑名单”的非本市企业,整改期顺延,并通报其所属住建部门;
(四)对列入“黑名单”的各方责任主体,其“黑名单”信息作为评优表彰、政策试点和项目扶持的重要参考;
(五)凡是列入“黑名单”的从业人员,建议用人单位或企业更换其相应岗位。
第十二条 被列入“黑名单”的各方责任主体,整改期满,从“黑名单”中解除。
第十三条 各级住建部门在认定“黑名单”时,应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罚或向有关机关提出行政处罚建议。
第十四条 “黑名单”的认定事实要清楚,程序合规,“黑名单”公布后出现争议的,由原认定机关重新调查核实。
第十五条 各级住建部门的执法人员应严格履行职责,认真规范收集“黑名单”信息并报告。
第十六条 各级住建部门对“黑名单”信息的收集、认定、报送工作,要加强内部监督,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或徇私舞弊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9年3月5日开始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3月4日止。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
附件:汕头市建筑市场“黑名单”认定表
附件:
汕头市建筑市场“黑名单”认定表
市场主体
| 代码
| 认定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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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 A1
| 未依法履行招标手续,或违规进行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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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
| 未依法办理工程施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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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
| 将工程违法发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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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
| 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违反建筑节能设计强制性标准;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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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5
| 不按规定或合同约定拨付工资款至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造成集体上访事件,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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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6
| 未按规定办理建设项目最高投标限价、竣工结算备案被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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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单位
| B1
| 以其他单位名义承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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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
| 将承接的业务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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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3
| 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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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4
| 弄虚作假、提供虚假勘察成果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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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5
| 不参加施工验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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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6
| 因勘察原因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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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单位
| C1
| 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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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2
| 以其他单位名义承接业务
| |
C3
| 将承接的业务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 |
C4
| 因设计原因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 |
C5
| 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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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图审查机构
| D1
| 超越核准的等级和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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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
| 使用不符合条件的审查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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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3
| 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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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4
| 施工图经审查合格后,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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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
| E1
| 利用围标、串标或其他不正当方式谋取中标或在参与工程投标过程弄虚作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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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2
| 将承建的工程转包、违法分包,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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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3
| 未取得建筑业资质证书或资质证书失效擅自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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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4
| 安全生产许可证失效仍继续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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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5
| 使用未经审查合格(或未标识审查合格书编号)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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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6
| 项目负责人(建造师)、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不在岗、不履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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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7
| 拒不执行相关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发出的整改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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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8
| 建设项目发生一般及以上工程质量和生产安全事故
| |
E9
| 被勒令停工后,未经许可擅自开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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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10
| 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且情节严重,或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解决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出现农民工欠薪投诉单次10人以上或一年累计投诉30人次以上,并经调查情况属实的;工程项目没有按要求建立工人花名册、工资台账和考勤记录等实名制管理制度
| |
E11
| 所承接的项目一年内受到12345热线、群众集体上访等群众投诉和举报2次,且核查属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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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12
| 建筑工地“创文”工作不落实,受到市创建国家文明城市(或国家卫生城市)办公室及相关职能部门的通报,造成不良影响,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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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
| F1
| 以其他单位名义承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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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2
| 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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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3
| 同意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施工;对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未及时书面报告相关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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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4
| 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实施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理,或者依法履行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理职责不及时、不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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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5
| 因监理失职发生一般及以上工程质量和生产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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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6
| 施工单位没有按要求建立工人花名册、工资台账和考勤记录等实名制管理制度,未及时书面报告相关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工程监督机构,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情节严重;监理的项目出现农民工欠薪投诉单次10人以上或一年累计投诉30人次以上,并经调查情况属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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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机构
| G1
| 在工程招标代理活动中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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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2
| 从事同一项目的招标代理和投标咨询;在同一项目为两个及两个以上投标人提供投标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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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3
| 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可根据提供的备案材料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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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4
| 与招标人或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招标、投标,搞虚假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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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5
| 招标文件本身原因造成招投标活动无法正常进行,或在招标活动中显失公正或因失误、失职,造成恶劣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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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 H1
|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接业务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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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2
|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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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3
| 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及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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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4
| 在编制、审核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中有意抬高、压低价格或者提供虚假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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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5
| 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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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6
| 为建设项目承包人编制竣工结算文件后,又接受委托审核该建设项目的竣工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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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7
| 故意或因重大过失造成所编制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错误,致使建设单位或者承包单位遭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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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8
| 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未加盖注有企业名称、资质等级及证书编号的执业印章或未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名并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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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9
| 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一年内有两次因失误、失职造成投诉,并经查证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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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测单位
| I1
| 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或超出资质范围承接检验检测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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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2
| 转包检验检测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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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3
| 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鉴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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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设计人员
| AZ1
| 所提供勘察或设计成果资料存在重大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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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Z2
| 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 |
AZ3
| 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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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师
| BZ1
| 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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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Z2
| 无正当理由,不到岗履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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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Z3
| 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国家、省、市规定组织施工,工程实体质量验收不合格,或者施工中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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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Z4
| 所负责项目发生一般及以上工程质量和生产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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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Z5
| 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情节严重,或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解决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工程项目没有按要求建立工人花名册、工资台账和考勤记录等实名制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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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Z6
| 建筑工地“创文”工作不落实,受到市创建国家文明城市(或国家卫生城市)办公室及相关职能部门的通报,造成不良影响,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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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技术负责人
| BZ7
| 无正当理由,不到岗履职
|
BZ8
| 所负责项目发生一般及以上工程质量和生产安全事故
| |
施工质量负责人
| BZ9
| 无正当理由,不到岗履职
|
BZ10
| 所负责项目发生一般及以上工程质量事故
| |
施工安全负责人
| BZ11
| 无正当理由,不到岗履职
|
BZ12
| 所负责项目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 |
BZ13
| 建筑工地“创文”工作不落实,受到市创建国家文明城市(或国家卫生城市)办公室及相关职能部门的通报,造成不良影响,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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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监理工程师
| CZ1
| 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
CZ2
| 无正当理由,长期不到岗履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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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Z3
| 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实施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理,或者依法履行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理职责不及时、不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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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Z4
| 所监理项目发生一般及以上工程质量和生产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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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Z5
| 施工单位没有按要求建立工人花名册、工资台账和考勤记录等实名制管理制度,未及时书面报告相关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工程安全监督机构,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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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工程师
| DZ1
| 在编制、审核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中有意抬高、压低价格或者提供虚假报告
|
DZ2
| 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 |
DZ3
| 为建设项目承包人编制竣工结算文件后,又接受委托审核该建设项目的竣工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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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Z4
| 故意或因重大过失造成所编制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错误,致使建设单位或者承包单位遭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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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Z5
| 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 |
DZ6
| 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一年内两次因失误、失职造成投诉,并经查证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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