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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做好我市建设工程最高投标限价、施工合同及竣工结算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 2017-03-02 10:14
  • 来源: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发布机构: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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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区(县)住建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建设项目全过程的造价管理,规范计价行为,维护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6号)、《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0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市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通知》(粤建市函〔2016〕1848号)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意见》(汕府办〔2015〕8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我市建设工程最高投标限价、施工合同及竣工结算备案工作(以下统称“三价”备案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建设项目(下称“建设项目”),应进行施工合同、竣工结算备案;实行招标且设最高投标限价的建设项目(下称“招标建设项目”),应进行最高投标限价备案。

      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全市建设项目“三价”备案监督管理工作,各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三价”备案监督管理工作。市直接监管(下称市直)及金平、龙湖区监管的建设项目“三价”备案,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具体负责监督管理;澄海、潮阳、潮南区和南澳县监管的建设项目“三价”备案管理由其工程造价管理站具体负责。

      市直和金平区、龙湖区、澄海区、潮阳区、潮南区南澳县监管的建设项目,其“三价”备案工作按本通知执行,濠江区监管的建设项目的“三价”备案工作,参照本通知执行。

      三、为提高备案工作效能,“三价”备案实行统一平台,分级管理信息化备案。备案人登陆“汕头工程造价信息网”(www.stgczj.com)进入汕头造价监管系统,在网上注册登记成功后,进行 “三价”备案。

      备案人备案资料的格式或内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负责备案的造价站应一次性告知,备案人须按要求修改后再重新提交。

      四、最高投标限价备案

      (一)招标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在发出招标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下列程序办理最高投标限价备案手续:

      1.招标人登录汕头造价监管系统在线填写《汕头市建设工程最高投标限价备案表》(附件1),并按要求上传文件资料;

      2.造价站应当自招标人将备案资料上传到汕头造价监管系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材料的完整性和一致性进行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确认备案,并将备案意见写入《汕头市建设工程最高投标限价备案表》;

      3.因修改招标文件、施工设计文件或其他变更等原因引起最高投标限价发生变化的,招标人应在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变更资料上传备案。

      (二)清单工程量和综合单价组价以及材料预算价格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和最高投标限价的编审单位负责。

      (三)造价站应定期对已确认备案的最高投标限价及成果文件进行后台抽查,重点对以下方面进行核查:

      1.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成果文件,是否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省、市有关计价规定编制, 最高投标限价成果文件编制质量偏差是否超出规定范围;

      2. 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成果文件是否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人员编制、复核;

      3. 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成果文件是否符合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签章规定。

      五、施工合同备案

      (一)发包人应在施工合同订立后30日内(招标项目为7日内),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备案手续:

      1.发包人在“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广东建设信息网行业服务版)录入建设项目的合同信息,同时登录汕头造价监管系统在线填写《汕头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表》(附件2、附件3),并按要求上传文件资料;

      2.发包人在上传备案资料当日,应当一并将相应资料原件提交造价站进行核对(核对后退回)。其中,招标项目提交建设项目立项批复文件、施工合同、中标通知书原件,非招标项目提交立项批复文件、施工合同、发承包双方的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承包单位资质证书原件。发包人未按要求提交原件的,视为未申请备案。

      3.造价站应当自发包人将备案资料上传到汕头造价监管系统并提交原件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材料的完整性和一致性进行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确认备案,并将备案意见记入《汕头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表》。

      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承包双方如有签订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或出现建设项目管理人员发生变化的,应在签订补充协议或管理人员发生变更后15个工作日内由发包人将有关变更资料上传备案。

      (二)需备案的施工合同包括施工总承包合同、专业承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及劳务分包合同。备案的施工合同,应当载明该项目必须配备的项目管理人员名单,包括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等与工程规模相匹配的执证上岗人员信息。

      (三)造价站对已确认备案的施工合同及相关申请材料,应加强日常监督管理,重点对以下方面进行核查:

      1.招标工程项目,施工合同价与中标价是否相符、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承包范围与招标范围是否一致;施工合同其它实质性条款与招标文件是否一致等;

      2.非招标工程项目,施工合同价是否依据已审定的工程预算书确定;承包方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条件;

      3.工程项目施工合同是否按照省施工合同文本签订,约定合同价款相关事项,明确合同价款调整因素、方法、工程价款结算事项及合同风险的内容、范围和费用;

      4.其它依法应当予以核查的内容。

      (四)经备案的施工合同是建设工程造价竣工结算、审计和处理造价纠纷等的依据。

      六、竣工结算备案

      (一)发包人应当自结算办理完毕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备案手续:

      1.发包人应登录汕头造价监管系统在线填写《汕头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表》(附件4),并按要求上传文件资料。

      2.发包人在上传备案资料当日,应当一并将结算审核意见书(财政投资项目)或结算审核表(非财政投资项目)、工程结算书原件提交造价站进行校核(校核后退回)。发包人未按要求提交原件的,视为未申请备案。

      3.造价站应当自发包人将备案资料上传到汕头造价监管系统并提交原件资料起5个工作日内,对材料的完整性和一致性进行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确认备案,并将备案意见记入《汕头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表》。

      (二)造价站应定期对已确认备案的竣工结算成果文件进行后台抽查,重点对以下方面进行核查:

      1.竣工结算文件,是否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件、设计文件、施工方案、投标文件、标准规范、综合定额、施工过程中发承包双方确定的工程量及其结算合同价款、调整后追加(减)的合同价款等有效文件编制;

      2. 竣工结算文件,是否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人员编制、核对;

      3. 竣工结算文件,是否符合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签章规定。

      七、对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建设项目,以及已备案但在监管核查中发现其最高投标限价、施工合同、竣工结算成果文件及相关申请材料存在违规计价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造价站应及时提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和查处情况。

      八、本通知自2017年3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3月2日止。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请直接向市造价站反映。

      附件:1.汕头市建设工程最高投标限价备案表

      2.汕头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表(招标项目)

      3.汕头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表(非招标项目)

      4.汕头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表

      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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