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含功能区)政府,各有关单位:
根据《汕头经济特区海绵城市条例》规定,我局牵头制定《汕头市海绵城市建设豁免清单(试行)》,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原《汕头市海绵城市建设管控豁免清单》(汕建海绵通〔2022〕22号)不再实施。
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5月10日
汕头市海绵城市建设豁免清单(试行)
海绵城市建设豁免清单是指对纳入豁免清单的建设项目,在立项、规划、设计、图纸审查、施工许可、验收等环节,对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可不作强制性要求,由建设单位根据项目特点因地制宜落实海绵城市设施。
一、豁免清单的项目类型
纳入海绵城市管控指标豁免清单的项目包括以下工程,具体操作时可结合项目建议书、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判定。
(一)工业类项目。
1.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生产类项目;
2.生产或使用重金属类项目;
3.危险废物处理(置)项目,指对易燃易爆废物、医疗垃圾、放射性废物等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理(置)的项目。
(二)仓储类项目。
1.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品仓储类项目;
2.粮食储备等需要防潮防水的仓储类项目。
(三)公共服务设施类项目。
1.涉及传染病的医院等建设项目;
2.加油、加气站,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类项目。
(四)市政公用设施类项目。
1.垃圾中转站、垃圾分类设施、垃圾处理设施、垃圾填埋场等可能产生有害下渗物质的环卫设施类项目;
2.占地面积小于等于300平方米的供排水市政公用设施类项目,以及占地面积小于等于5000平方米的变电站、供(换)热站、燃气调压站等市政公用设施类项目;
(五)市政路桥交通类项目。
1.地下连通通道工程;
2.人行天桥工程;
3.桥梁工程(无桥下绿化);
4.隧道工程(不含两端接线);
5.市政路桥养护工程;
6.城镇开发边界外的公路新(改)建工程。
(六)水利类项目。
1.河道清淤、清障工程;
2.海堤护岸工程(无绿化退线的硬质护岸);
3.堤防、水库大坝工程;
4.河口涵洞、水闸新建或改建、加固工程;
5.灌区工程。
(七)其他项目。
1.保密项目;
2.军事设施项目;
3.临时设施工程;
4.应急抢险工程;
5.室内装修或房屋修缮工程(不涉及新建及改造的屋面绿化和雨水管道);
6.市容项目,包括城市广告、城市家具、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等;
7.灯光工程,包括功能照明、景观照明等;
8.气象设施项目;
9.新建或改建市政管线工程(含给水、排水、电力、通讯、燃气、供热等管线工程),排水管线非开挖修复和局部错混接改造项目,地下调蓄池项目;
10.地下综合管廊类项目;
11.轨道、铁路工程项目;
12.港口建设工程;
13.私人住宅项目;
14.不可移动文物、革命遗址、历史文化街区保育活化项目;
15.项目经过地质勘查确认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如易发生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不适宜进行海绵城市建设的区域;
16.市政、水利设施的维修、管养项目;
17.位于可能产生特殊污染的化工园区内的基础设施配套项目;
18.机房和管线配套项目。
(八)国家、省、市规定可豁免的其他项目。
二、适用豁免清单流程
根据《汕头经济特区海绵城市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建设项目拟适用豁免清单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组织论证。论证可由建设单位邀请具备项目咨询、设计资质的相关参建单位进行;也可由建设单位邀请具备项目咨询、设计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或者由三名以上(包含三名)具有中级工程师以上(包含中级工程师)职称且具有五年以上(包含五年)工程建设领域工作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论证。经建设单位组织论证后形成的论证意见表(见附件),可作为项目海绵城市建设有关材料,用于立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等审批环节的审查材料之一。
拟适用豁免清单的建设项目,应在立项审批(备案)环节前组织论证。本清单实施前已启动立项审批(备案)环节的既有项目,拟适用豁免清单的,应在本清单实施后30日内组织论证。
三、其他说明
1.本豁免清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解释;
2.本豁免清单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5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