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医保局印发《关于继续执行我市职工医保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有关规定的通知》(汕医保〔2023〕111号)(以下简称《通知》),现解读如下:
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根据《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汕府办〔2018〕21号)执行,具体规定如下:连续参保缴费时间在12个月以内的,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连续参保缴费时间超过12个月的,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40万元。由于该政策文件已于2023年6月30日有效期届满,为维护政策平稳,确保职工参保人待遇稳定,我局经请示市政府同意,2023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我市职工医保年度支付限额仍按上述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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