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2023年7月1日起,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参保人门诊特定病种及住院待遇等的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根据其当前实际连续参保缴费的时间确定:
1.连续参保缴费时间在12个月以内的,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
2.连续参保缴费时间超过12个月的,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40万元。
连续参保缴费时间是指从参保缴费当月至其医疗费用发生当月的实际参保缴费时间(不含补交费时间),其中参保人中断缴费在3个月以内视为连续参保,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视为新参保。参保人住院时间跨年度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按年度分段计算,按一次住院计算起付标准。
本通知执行至2023年12月31日止。
汕头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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