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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放射检查类等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 2025-04-28 16:47:52
  • 来源:本网
  • 发布机构:汕头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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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市直各医疗机构、汕大医学院附属各医院:

      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粤医保发〔2025〕5号)、《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中医类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粤医保发〔2025〕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公布我市放射检查类等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整合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将原实施的“X线摄影成像”等281项规范整合为26项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相应加收、扩展项目;灸法等44项规范整合为18项中医类(灸法、拔罐、推拿)价格项目及相应加收、扩展项目;贴敷疗法等37项规范整合为18项中医外治类价格项目及相应加收、扩展项目;“单胎顺产接生”等50项产科类项目规范整合为30项及相应加收、扩展项目;“特级护理”等50项护理类项目规范整合为22项及相应加收、扩展项目(见附件1-5)。将除基本物质资源消耗以外的,属于立项指南落地前执行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除外内容的一次性使用耗材,整理为可收费的一次性使用医用耗材清单(见附件6)。同步废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见附件7),并修订“红外线治疗”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见附件8)。

      二、制定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价格

      儿童加收项目的加收比例按30%执行,制定放射检查类、中医类(灸法、拔罐、推拿)、中医外治类、产科类和护理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政府指导价(见附件1-5)。以上价格为我市各等级公立医疗机构最高限价,价格不得上浮,下调不限。

      三、强化落地实施综合管理

      (一)医疗机构无法提供符合要求的“数字影像处理和上传存储服务”的,应落实相关影像检查减收5元的价格政策。实体胶片不再打包计入检查价格,患者确有需求、知情同意的,可单独收取实体胶片费用。

      (二)各级医保部门要做好放射检查类等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政策落地实施工作,加强对辖区内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项目执行的指导和监督。

      (三)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价格政策规定和临床诊疗规范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不得收取未列明的费用;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规范医疗服务收费行为。

      本通知自2025年4月30日起实施,原政策文件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如遇国家或省出台新政策,按新政策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径向市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科反映。

      附件:附件1-5.中医类(灸法、拔罐、推拿)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xlsx

      附件6.可收费的一次性使用医用耗材清单.et

      附件7.废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xlsx

      附件8.修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xlsx


    汕头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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