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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北京信访”微信公众号 生成日期:2026-10-29 16:56
  • 主题分类:
申诉求决类事项之一 ——涉法涉诉事项的处理途径

  当您需要反映诉求时,是不是常常纠结“该找哪个部门?走什么程序?”

  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申诉求决类事项依法分为六种处理途径。今天我们先讲第一种。

  第一种

  涉法涉诉事项 →由政法部门依法办理

  什么情况适用?

  您的事项属于以下三类情形之一:

  第一类:正在政法部门办理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已经立案或者正在依法处理的事项。例如:民事案件正在法院审理;刑事案件已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行政复议正在进行。

  第二类:依法应由政法部门处理。属于政法部门法定职责范围,应当通过法定程序解决的事项。例如:合同纠纷应当向法院起诉;认为行政行为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应当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遭受犯罪侵害尚未报案、发现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三类:对已有生效裁判或处理决定不服的。政法部门已经作出终审判决、裁定,或者已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处理决定。例如:法院终审判决已经生效;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已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人民检察院已作出不起诉决定。

  怎么办?

  → 第一类、第二类情形:如您向信访部门提出,信访部门将告知您向有权处理的政法部门反映,通过审判机关诉讼程序、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程序、公安机关法律程序或者复议程序等法定途径解决。

  → 第三类情形:如您认为裁判确有错误,可依法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或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原条款

  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应当通过审判机关诉讼程序或者复议程序、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程序或者法律监督程序、公安机关法律程序处理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未依法终结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处理。”

来源:“北京信访”微信公众号

更新日期 2026-10-29 1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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