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毕业2年内:指毕业学年以及以毕业证落款日期为基准,起算2年的特定时间段。
3、参加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山区计划”等政府部门组织的基层服务项目且服务地在本市的毕业生,符合上述相关条件的,也可申请本项补贴。
4、补贴对象应于稳定就业满6个月之日起1年内,向就业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稳定就业指处于与用人单位依法建立劳动关系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就业状态。
5、本项补贴与高校毕业生基层岗位补贴、公共就业服务岗位补贴不得叠加享受。
6、以创业者身份享受一次性创业资助、租金补贴的,在所创办单位注销前,不得享受本就业扶持政策。
7、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参照企业享受本项补贴政策。劳动者到上述单位就业的,视同到企业就业。
8、劳动者从事劳务派遣工作的,其参保单位和用工单位均应属于粤东粤西粤北地区范围。
9、本补贴有申报时间要求,符合条件者应及时提交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