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举报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引导社会各方参与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切实维护我市医疗保障基金安全,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制定了《汕头市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目前正在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什么情况举报了有奖励?
根据征求意见稿,举报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工作人员以下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行为的,应予奖励:
(一)为不属于医疗保障范围的人员办理医疗保障待遇手续的;
(二)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
举报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下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行为的,应予奖励:
(一)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的;
(二)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的;
(三)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的。
举报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下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行为的,应予奖励:
(一)分解住院、挂床住院的;
(二)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或者提供其他不必要的医药服务的;
(三)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的;
(四)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的;
(五)为参保人员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的;
(六)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的。
举报个人以下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行为的,应予奖励:
(一)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的;
(二)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
(三)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的;
(四)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购药的;
(五)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
举报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等及其工作人员、以及个人其他违反医保政策、法律法规的其他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行为的,应予奖励。
怎么奖励?精神物质相结合!
征求意见稿明确,举报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举报线索中查实欺诈骗保金额的一定比例,对符合条件的举报人予以奖励,每起案件的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 10
万元。举报奖励资金,原则上应当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
举报奖励根据举报证据与违法违规事实查证结果,举报人协助查处工作情况,分为如下三个等级:
(一)一级:提供被举报对象的详细违法违规事实、线索及直接证据,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违规事实基本相符。
(二)二级:提供被举报对象的违法违规事实、线索及部分证据,不直接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违规事实基本相符。
(三)三级:提供被举报对象的违法违规事实或线索,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或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违规事实基本相符。
依据举报人举报的具体情况和划分的举报奖励级别,并根据查实被欺诈骗取的医保基金金额大小以及案件性质等因素,给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按查实被欺诈骗取的医保基金金额 10%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 500 元的,按 500 元奖励;
(二)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按查实被欺诈骗取的医保基金金额 6%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 400 元的,按 400 元奖励;
(三)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按查实被欺诈骗取的医保基金金额 2%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 300 元的,按 300 元奖励;
(四)违法违规行为经查发现未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或因举报避免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但举报情况属实,被举报对象存在违法违规事实的,可视举报等级、违法违规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给予
200 元至 1000 元的奖励。
举报人为定点医药机构内部人员或原内部人员的,举报奖励金额的计算比例,可以将按规定的比例提高不超过 5 个百分点。
保护举报人权益
征求意见稿还提到,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信息。因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损害举报人利益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来源:汕头橄榄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