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促进节约用水,提高节水意识,根据《广东省节约用水办法》《汕头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等法规规章,我市出台《汕头市节约用水奖励办法》。办法自2021年9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9月9日止。
单位或者个人在我市节约用水工作中有突出贡献和成效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给予奖励。因生产、生活用水规模缩减或者转产等非节水因素节约用水的,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节约用水奖励包括节水先进个人奖、节水型企业(单位、小区)奖。单位或者个人获得奖励的,由市水务部门授予荣誉证书,并按照本办法规定标准发放奖金。
个人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授予节水先进个人奖:
(一)在中水、再生水、雨水和海水等非传统水资源利用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
(二)在研究、推广节约用水技术、工艺、设备、器具等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
(三)在节约用水宣传、管理工作中有突出表现的;
(四)举报或者制止严重浪费用水、擅自取水等行为,且查证属实的;
(五)在节约用水工作中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获得节水型小区称号的居民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因日常节约用水管理制度或者措施取得显著效果,可以申报节水型居民小区奖。
单位用户水量平衡测试合格并获得节水型企业(单位)称号的,可以申报节水型企业(单位)奖。
节约用水奖励按照下列标准发放:
(一)节水先进个人奖:按照最高2000元/人给予奖励;
(二)节水型居民小区奖:按照最高50000元/个给予奖励;
(三)节水型企业(单位)奖:按照节约用水量确定,每节约1立方米的水量最高可奖励5元,每个节水型企业(单位)最高可奖励5万元。节水量根据相同生产生活的用水规模下,单位用户达到节水型企业(单位)标准后与达标前1年的实际用水量差额进行计算。
据介绍,奖励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安排,单位或者个人按照每年度节约用水奖励申报通知规定时限向市水务部门申报奖励,市水务部门将获奖名单在部门官方网站进行公布;市水务部门通知获奖单位及个人于指定时间、地点领取荣誉证书。获奖奖金原则上通过“粤财扶助”平台兑付。
(来源:汕头橄榄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