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近日联合发布《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公告如下:
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三、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来源:汕头橄榄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