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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医疗机构设置人向我局申请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经审核,同意依法予以注销。
特此公告。
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相关信息如下:
自公告之日起,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被注销医疗机构名义开展执业诊疗活动,违者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汕头市卫生健康局
2026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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