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三学社汕头市委会:
贵委提出的《关于提升婴幼儿托育服务,保障儿童健康持续发展的提案》(提案第20240096号)收悉,经综合相关部门的意见,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汕头市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按照省委、省政府大力实施养老托育拓展行动要求,积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努力做好增量提质、普惠就近、从严监管等方面的工作,加速构建全域化托育服务发展新格局,努力实现“幼有所育、幼有优育、幼有善育”目标。
一、政策支持体系逐步完善,托育机构建设管理进一步规范
为切实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体系,规范托育建设与管理,近年来,我市根据国家、省的部署,先后出台了《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汕府办〔2020〕51号)、《汕头市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机构卫生评价报告申报流程》和《汕头市卫生健康局关于启动托育机构备案管理工作有关内容的通知》等文件,对托育机构设置、场地设施、人员规模、登记备案管理、收托管理、保育管理、健康管理、安全管理、人员管理、监督管理等作出了具体规定,进一步规范了托育机构准入标准。政策出台后,我局利用政府官网、微信公众号、微信工作群等途径及时进行宣传和解读,推进托育机构规范化管理。
二、开展多元化普惠性托育机构建设模式
(一)印发《汕头市发展和改革局 汕头市民政局 汕头市卫生健康局关于印发汕头市“十四五”时期“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的通知》(汕市发改〔2023〕137号),大力发展成本可负担、方便可及的普惠性托育服务。引导各类主体提供普惠性服务,各区县利用公共服务设施、闲置校舍园所、闲置办公场所等进行改造。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
(二)提升医育结合服务能力,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与托育服务深度结合。2024年5月,市卫生健康局印发了《汕头市促进医疗卫生机构支持托育服务发展实施方案》(汕市卫知〔2024〕81号),围绕“幼有所育,幼有善育”,充分发挥卫生健康系统资源优势,促进医疗卫生机构支持发展托育服务,结合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打造一批“社区内”、“单位旁”、“家门口”的用人单位提供托育服务的样板,充分利用医疗机构优势,助力婴幼儿健康成长,探索“医育结合”新模式。目前,全市有8家医疗机构与邻近托育服务机构开展“医育结合”试点,在方便医院职工的同时提升托育服务机构婴幼儿照护服务能力,实现双赢。
三、制定办事指南,细化行业准入机制
为解决托育服务机构备案过程的难点、堵点问题,简化托育服务机构登记备案流程,市卫生健康局印发了《汕头市托育机构备案办事指南(试用)》,根据执行情况并结合国家和省卫生健康部门备案要求的变更,及时更新为《汕头市托育机构备案办事指南(第二版)》,备案机构数稳步增加。截至2024年5月,全市通过国家网上备案的托育服务机构226家(其中178家为幼儿园托班),各区(县)备案机构数分别为金平区45家、龙湖区65家、濠江区21家、澄海区48家、潮阳区17家、潮南区26家、南澳县4家。托育服务机构备案数排名全省第5位、粤东第1位。
四、组建专业团队,指导规范管理
(一)成立汕头市婴幼儿照护托育服务综合指导中心。2021年12月,我市在汕头市妇幼保健院成立的汕头市婴幼儿照护托育服务综合指导中心正式挂牌,各区(县)的妇幼保健机构(或承担相应职能的医疗卫生机构)相应成立本区(县)的婴幼儿照护托育服务指导中心,通过指导中心的建立,组建专业指导团队,为全市托育行业的服务质量提升提供指导服务。
(二)组建全市托育服务专家库。2023年我局组建汕头市婴幼儿照护服务综合指导中心专家库,参与全市托育机构指导、卫生评价、机构评定、督导检查、托育机构负责人及保健员培训等工作,促进汕头市托育服务行业良性发展。
(三)开展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单位创建工作。目前,汕头市示范性托育机构13家,其中广东省示范性托育机构3家。通过示范单位的带动和辐射作用,完善我市婴幼儿服务网络。
(四)推动托育机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的规范化管理。为切实提高卫生保健工作质量,印发了《汕头市卫生健康局 汕头市教育局关于明确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有关事项的通知》(汕市卫函〔2022〕64号),明确由市妇幼保健机构或各区(县)卫生健康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服务,全市统一《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合格证》的式样及编号,由市妇幼保健院负责印制并分发给检查定点机构使用。
五、出台和落实各种支持措施,鼓励支持托育机构发展
市卫生健康局与市民政局出台了关于做好托育机构登记为民办非企业有关事项的通知,方便我市托育机构登记为社会服务机构性质的民办非企业机构;市财政局对授予“汕头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单位”称号的每个示范点将兑现奖励补助资金10万元,对汕头市婴幼儿照护托育服务综合指导中心给予一定的经费投入;市教育局先后出台了《汕头市教育局关于开展公办幼儿园开设托班试点工作的通知》《关于做好幼儿园开设托班备案工作的通知》等文件,支持和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市公安局指导托育机构参照幼儿园的做法安装“一键报警系统”;市税务局落实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取得的托育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托育行业纳税人可按规定享受留抵退税等有关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确保政策红利直达快享、应享尽享;市卫生健康局对接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公司开展“托育无忧”公益行动,为已备案托育机构赠送托育机构意外险和责任险,降低托育机构经营风险;市发展改革局明确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用电执行所在地的居民合表用户电价,用水和用管道燃气执行所在地规定的居民阶梯水价、气价相关政策,进一步降低托育机构运营成本。市总工会推动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争取上级总工会资金补助,为职工平衡工作与家庭关系,更好投身经济社会发展实践提供工会力量支撑。2023年,汕头市通艺织造业有限公司被省总工会、省卫健委命名为广东省爱心托育用人单位,获得省总工会10万元的补助资金,市总工会根据省总工会要求,按照1:1的配套资金给予企业10万元的补助。
六、加强动态监管,规范行业发展
(一)近年来,市卫生健康局分别印发了《关于定期开展托育服务发展现状摸查工作的通知》(汕市卫办〔2022〕21号)和《关于进一步推进托育服务现状摸查工作建立记录台账的通知》,进一步推进辖区内托育服务现状摸查工作,每月建立记录台账,落实属地管理职责,按照“应登尽登、应统尽统”的原则,由镇(街道)、村(居)委组织动员尚未登记注册的幼儿园、托儿所、家庭托育点和社区托育点等各类托育服务机构及时注册使用广东省智慧托育信息系统并录入有关信息注册账号,填写机构基本信息。目前,我市在广东省智慧托育信息系统登记注册的托育机构有313家。
(二)市消防救援支队部署开展托育机构消防安全专项检查,推动场所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多次组织对托育机构消防安全工作开展专项督查,对托育机构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起到积极的指导作用。
(三)市市场监管部门认真按照上级和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配合卫健、教育等行业主管部门密切关注婴幼儿托育机构价格收费动态,持续加强托幼机构价格收费监管执法,督促引导相关经营者做好明码标价,严格执行相关收费政策规定;积极配合相关部门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相关信息;组织对供餐婴幼儿托育机构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督促其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对原料采购、索证索票、清洗消毒、加工制作等重点环节进行重点检查;对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隐患,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食品安全风险防控要求的供餐婴幼儿托育机构,坚决责令其停止供餐服务,依法依规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七、组织人员培训,加强队伍建设
市人社局积极鼓励、指导各类培训教育机构设置托育照护等培训项目,2023年开展培训8000余人次,其中育婴员455人,保育师755人,妇婴护理(母婴生活照护)2748人,托育照护4287人;市卫生健康局组织保育师、托育照护等职业技能培训,2023年共有531人参加培训,市级托育综合指导中心举办托幼机构负责人和保健员免费岗前培训班共培训相关人员353人;市教育局支持职业院校设置幼儿保育专业培养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人员,汕头市鮀滨职业技术学校幼儿保育专业被确定为省第一批中等职业教育“双精准”示范专业,汕头市科技应用职业技术学校增设幼儿保育专业,目前,全市开设有幼儿保育专业的职业院校有10所学校。全市2022年、2023年参加保育、育婴、托育照护等培训人员超过1.6万人次。
八、校企合作,促进托育服务行业高质量发展
2024年4月,汕头市卫生健康局和广东汕头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通过签署合作框架协议,建立有利于我市托育服务人才培养质量提升的合作机制。主要是加强各托育机构与学校在人才培养、从业人员培训、托育业务指导等方面的合作,建立校企资源共享和交流机制,促进托育服务行业高质量发展。2024年5月,广东汕头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组织了婴幼儿托育服务与管理专业学生共92名分别去我市6家托育机构(含幼儿园托班)认识实习。
下来,我们将继续全面贯彻国家和省、市关于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部署,进一步完善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政策配套措施,多种形式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逐步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重点抓好以下四方面工作:
一是坚持政府主导,加快扩充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供给,建立以普惠为主、营利为辅,公共财政提供有力保障的工作机制,加快推进公办托育园工作,发展普惠婴幼儿照护服务,让更多的普通家庭能享受到“公益性、普惠性和安全性”的婴幼儿照护服务。
二是坚持部门协调,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规范化发展,相关部门建立业务协调工作机制,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研究解决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中的卡点、堵点问题。
三是坚持科学规范,提升婴幼儿照护服务安全健康工作水平。
四是加强行业监管,联合相关部门对托育机构违反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的,将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督促托育行业规范发展。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贵委对我市卫生健康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汕头市卫生健康局
2024年7月2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