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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广东省卫生健康委有关“证照分离”改革的精神,我局将产前筛查方面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许可证核发事项(简称“产前筛查机构许可”)列入卫生健康系统权责清单,由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实施。自2022年5月1日起,我市所有开展产前筛查方面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已获准开展产前诊断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除外)均需持有产前筛查方面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汕头市卫生健康局
2022年3月25日
来源:局行政审批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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