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办理对象
个人和企业
办理条件
1、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2、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3、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5、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6、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1)不符合《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准的事项;(2)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3)投资不到位;(4)医疗机构用房不能满足诊疗服务功能;(5)通讯、供电、上下水道等公共设施不能满足医疗机构正常运转;(6)医疗机构规章制度不符合要求;(7)消毒隔离和无菌操
8、由多个法人、组织共同设置以及由多人合伙设置的医疗机构,还必须提交由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9、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还必须提交:①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法人、其它组织的法定身份证明复印件;②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③如是政府设置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交政府任命拟设医疗机构筹建负责人的证明文件;④如经办人是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代表人,则应提交授权委托
(备注:部分下放:(1)市政府设置的医疗卫生单位和汕大医学院设置附属医疗机构,以及单位或者个人设置的100张床位以上(含100张)的医疗机构由市卫生局审批、监管;新设置专科医院由省卫生厅审批,市卫生局监管。(2)其他医疗机构的审批、监管下放至区县卫生局;)
所需材料
1、《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2、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3、选址报告;
4、设置单位或设置人的资信证明;
5、建筑设计平面图(简图);;
窗口办理流程
受理--承办--审核--批准--办结
网上办理流程
预受理--受理--承办--审核--批准--办结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20
承诺期限:20
办事窗口
汕头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至12:00,下午1:00至5:00
地址:
长平路时代广场财政大楼北楼1~4层
联系电话:
88489828
交通指引:
可乘坐12路; 15路; 19路; 20路; 24路; 25路; 28路; 31路; 39路; 46路; 51路; 103路公交车到会展中心站下车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