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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2014-03-06 10:51
  • 来源:
  • 发布机构:汕头市卫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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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理对象 

    个人和企业

    办理条件

    1、选址:储水及供水设备区周围环境整洁,不得有化粪池、垃圾堆(场)、油料库。

    2、建筑要求:蓄水池不渗漏、池壁贴瓷砖、地下蓄水池口高出地平面40公分以上,天面水池口高于天面20公分上,设有透气孔、溢洪口(或止溢装置),溢洪口及清污口不得与下水道直接连通,水池内设不锈钢爬梯,水池入口设不锈钢盖并加锁。

    3、卫生设施:设有消毒器或采用其他有效的消毒方法,水池与外界相通的口、孔(溢洪口、透气孔等)设有不锈钢网罩,所使用的管道、涂料、净水剂、消毒器(剂)等有卫生部门的批件。

    4、卫生管理:有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有卫生管理机构和专(兼)职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经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供水单位对水质中的余氯进行定时测定,并做好记录。

    (备注:部分下放:(1)区县辖区内供水的集中式供水单位下放由区县卫生局审批、监管;(2)跨区县供水的集中式供水单位由市卫生局审批、监管。)

    所需材料

    1、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2、供水设施布置图及管网分布图;

    3、卫生管理机构、人员、制度;

    4、主要供水设备、消毒设施清单;

    5、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及培训合格证明;

    6、检验监测报告;

    7、卫生监督机构要求申报的其他资料;

    窗口办理流程

    受理--承办--审核--批准--办结

    网上办理流程

    预受理--受理--承办--审核--批准--办结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20

    承诺期限:10

    办事窗口

    汕头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

    地址: 

    长平路时代广场财政大楼北楼14

    联系电话:

    88489828

    交通指引:

    可乘坐12; 15; 19; 20; 24; 25; 28; 31; 39; 46; 51; 103路公交车到会展中心站下车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依据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国家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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