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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卫生健康局关于印发2022年汕头市随机监督抽查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 2022-07-14 17:19
  • 来源:汕头市卫生健康局
  • 发布机构:汕头市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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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区县卫生健康局:

      为进一步加强公共卫生、传染病防治、职业卫生、医疗卫生等监督执法工作,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2022年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函〔2022〕201号)《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印发2022年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卫办监督函〔2022〕8号)要求,结合我市监管工作实际,现将2022年随机监督抽查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监督抽查内容

      (一)医疗卫生机构预防接种管理,重点检查新冠病毒疫苗的接收、储存、接种等情况;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疫情控制、消毒隔离措施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等情况;2021年度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综合评价结果为“重点监督单位”的医疗机构全部纳入本次监督抽检。

      (二)学校、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和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管理情况。

      (三)消毒产品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经营情况。

      (四)采供血机构依法执业情况。

      (五)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情况,主要包括机构和人员资质、药品和医疗器械、医疗技术、临床用血、放射诊疗、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等方面情况;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落实情况。

      (六)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情况;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法执业情况。

      (七)巩固打击非法医疗美容服务和非法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成效,加大对开展医疗美容、医学检验、健康体检、口腔、近视矫正等服务的医疗机构以及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的抽查力度,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违法行为。

      (八)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抗(抑)菌制剂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函〔2022〕176号)要求,开展抗(抑)菌制剂乱象治理工作。此项内容纳入2022年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考评。

      二、做好组织实施

      (一)各区县要按照国家、省、市的监督抽查计划要求组织实施,在随机抽查工作中要做好全过程记录。在制订本辖区随机监督抽查计划时,应当将国家随机监督抽查任务全部纳入。

      (二)各区县在完成随机抽查任务的同时,应当依托卫生健康监督信息平台完善执法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并根据实际情况定期进行更新。

      三、严格落实国家随机监督抽查任务

      (一)各地原则上不得擅自调整国家随机监督抽查任务。在执行过程中,执法检查人员有特殊原因难以执行抽查任务的,由省卫生健康委作出调整决定并在国家卫生健康监督信息平台中具体调整,调整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抽取人员总数的15%。各地原则上不得擅自删除执法检查对象底档信息,如因重卡、录入错误等确需删除的,由省卫生监督所统一操作删除,对应双随机抽查任务设置为完结。

      (二)抽查任务中涉及到的检测任务,原则上由当地疾控机构承担,不具备相应检测能力的,可由第三方检测机构承担,各地在经费分配上要按照实际工作分配检测经费。具体抽检任务详见附件14

      四、注重随机监督抽查与相关工作的衔接

      (一)各区县要做好随机监督抽查任务与地方日常监督工作的衔接,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符合立案条件的,要坚决立案查处,维护国家随机监督抽查的严肃性。

      (二)各区县要将传染病防治监督抽查工作与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综合评价工作相结合,对抽取的单位应当采取分类监督综合评价方式进行检查。针对新冠肺炎防控工作,加大医疗机构预防接种管理、医疗废物处置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检查力度。要及时将综合评价结果通报给本级业务管理部门,将评价结果纳入日常管理措施中,与医疗机构不良行为记分、等级评审、校验、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评价、规范化基层医疗机构评审等工作相衔接。

      (三)各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将开展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等公共卫生监督抽检工作与同级疾控中心开展的公共卫生监测工作相结合,加强沟通协调和配合,整合工作资源,完善工作方案,共同做好公共卫生监督和相关监测工作。此外,还要做好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建档工作。

      五、及时公开和上报随机监督抽查结果

      (一)各区县应当在抽查任务完成后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将抽查结果信息及时通过当地官方网站、官方公众号等依法向社会公开。抽查结果信息包括:抽查未发现问题、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行政处罚、无法联系(检查时单位已关闭、行政执法文书送达不到未履行未结案等情形)等4类。未发现问题、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和无法联系的信息应当在抽查任务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信息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

      (二)各地要按照计划的要求,通过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系统按时上报相关信息,完成时间详见附件14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市卫健局执法监督科联系。

      附件:1.2022年公共卫生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

      2.2022年职业卫生国家省随机监督抽查计划

      3.2022年传染病防治和消毒产品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

      4.2022年医疗卫生国家监督抽查计划 

      5.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印发2022年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汕头市卫生健康局

    2022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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