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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直有关非遗项目保护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加强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队伍建设,培养更多优秀非遗人才,持续推进非遗保护传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和《汕头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将开展第十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以下简称“市级非遗传承人”)认定工作。现就推荐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文化思想,以贯彻落实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为主线,以代表性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为抓手,坚持保护为先、合理利用相结合,聚焦保护、传承、发展、传播,完善保护制度体系,加强传承实践能力建设,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呈现新气象,推进文化自信自强,铸就社会主义文化新辉煌。
二、认定标准
第十批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对象包括个人和群体,重点关注代表性传承人技能艺能、传承实践等相关情况,重点培养在“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中发挥积极作用的乡村工匠、技艺带头人、非遗工坊带头人等,结合部分市级以上非遗代表性项目中市级非遗传承人空缺、队伍老化等问题,构建结构合理的市级非遗传承人梯队。
(一)市级非遗传承人(个人)认定标准
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人,可以申请或被推荐为市级非遗传承人:
1.遵纪守法,爱国敬业,德艺双馨;
2.中国公民,居住或长期工作在汕头市;
3.技艺精湛,熟练掌握所传承的市级(含)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知识和核心技艺,从事该项目传承实践累计15年以上,在该项目相关领域具有代表性,并在项目申报地区具有较大影响,获得广泛认可;
4.在该项目的传承中具有核心、带头、示范等重要作用,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志愿面向社会传承,身体健康。
(二)市级非遗传承人(群体)认定标准
符合下列条件的群体,可以申请或被推荐为市级非遗传承人(群体):
1.遵纪守法,爱国敬业,德艺双馨;
2.传承群体由两名及以上自然人构成,他们分别熟练掌握同一项市级以上非遗代表性项目实践的重要环节或核心知识与技艺,相互间不可或缺、分工协作,共同承担该项目传承工作;
3.传承群体原则上应是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或受其管理,或有隶属关系,注册地应与该项目申报所在地相同。
4.传承群体有5年以上团体传承经验,构成人员长期居住或工作在项目申报所在地。核心成员相对固定,在该项目相关领域具有代表性、权威性和影响力;传承群体在该项目申报地区具有较大知名度和影响力,获得广泛认可和熟知;
5.传承群体每个构成人员均需有清晰的传承谱系,并且能够对应申报地区同一个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的传承谱系。传承群体核心成员在该项目申报地区从事传承实践时间累计15年以上,一般成员在该项目申报地区从事传承实践时间累计10年以上。传承群体构成人员有能力、有意愿以群体形式持续开展传承工作,积极培养团队后继人才,身体健康;
6.传承群体构成人员最多不超过15人,应在申报时明确核心成员(可1-3人不等)和一般成员,指定1位传承群体负责人,并注明每位成员掌握哪一部分的核心技艺,每项核心技艺只允许1人代表;
7.已经被认定为市级代表性传承人的也可以作为构成人员申报市级非遗传承群体;
8.传承群体具备必要的传承场所、设备及其他传承所需物质条件。
三、推荐申报范围和名额
(一)第十批市级非遗传承人(个人)
1.市级以上非遗项目尚无市级非遗传承人的,可推荐申报1名;(A类)
2.市级以上非遗项目仅有1名市级非遗传承人,且该传承人属于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的:已公示为第七批省级非遗传承人;年龄较大(女65周岁以上、男70周岁以上,年龄计算截至2026年12月31日),可推荐申报1名;(B类)
3.除上述两类情况外的其他市级以上非遗项目,如属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或传统优势项目,且有非遗传承人在该项目保护传承实践中贡献突出、业绩显著,确需增加推荐名额的,可适当增补市级非遗传承人。各区(县)推荐增补总数不超过该区(县)拥有的市级以上非遗项目总数的10%(区县申报名额上限见附件1),市直非遗项目保护单位申报人数严格控制。(C类)
(二)第十批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群体)
集体传承、大众实践的项目,可推荐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群体),传承群体应运行成熟,且在相关项目的保护传承中发挥不可或缺的作用,得到广泛认可。重点申报范围为民俗、传统音乐、传统舞蹈、传统戏剧、曲艺、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类非遗代表性项目。每个区(县)、市直非遗项目保护单位申报数量不超过1个。
(三)各区(县)推荐的传承人和传承群体,必须是已正式公布的区(县)级非遗传承人和传承群体。
(四)在项目领域内有争议的传承人,丧失传承能力、无法履行传承义务的传承人,仅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收集、整理和研究的人员,文化主管部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不直接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活动的人员,均不列入推荐申报人选。
四、推荐申报材料
(一)推荐报告纸质件:区(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直非遗项目保护单位向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推荐本区(县)、本单位申报市级非遗传承人、传承群体的正式报告,并附推荐名单(见附件2、3);
(二)代表性传承人、传承群体申报表纸质件(见附件4、5,一式五份)、辅助材料(一式五份);
(三)体现传承人、传承群体技艺水平的申报片(见附件6,5分钟之内);
(四)已正式公布的区(县)级非遗传承人、传承群体名单文件纸质件;
(五)区(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直非遗项目保护单位推荐市级传承人、传承群体名单公示文件(需带有文号的红头文件及网页公示截图,截图用A4纸打印),公示反馈情况说明;
(六)申报材料电子版(统一拷贝至U盘或移动硬盘)
1.代表性传承人、传承群体申报表(word格式);
2.申请声明及授权书、区(县)级专家评审委员会意见及专家名单扫描页(pdf格式);
3.代表性图片(jpg格式);
4.申报片(avi、mp4、mov格式)等。
五、认定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个人或群体向其传承的市级以上非遗项目所属的区(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或市直非遗项目保护单位提交申报材料;
(二)区(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收到申报材料后,组织区(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提出通过审核名单和推荐意见,通过官方网站等渠道公示确定推荐名单后,向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提交推荐申报材料。市直非遗项目保护单位申报的传承人或群体须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推荐名单在行业、企业及社会公示后,向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提交推荐申报材料;
(三)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牵头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汇总审查各区(县)和市直非遗项目保护单位推荐申报材料;
(四)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牵头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组织开展专家评审、社会公示、复核审批等工作,对第十批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认定结果予以公布。
六、有关说明
(一)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包括个人和群体,均需严格遵守《汕头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
(二)个人传承人与传承群体执行同一补助标准。在安排补助的年度,1个传承群体按1份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补助资金给予支持,用于实施该非遗代表性项目的保护传承工作。
(三)传承群体应按照《汕头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开展保护传承活动,履职尽责,并按照规定参加年度履职评估。评估报告需提交传承群体年度履职情况和每个构成人员履职情况,如传承群体中某个构成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且累计两次评估不合格的,取消传承群体构成人员资格,并按照程序增补掌握同一部分技艺的传承人。
七、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依靠传承人得以世代相传,加强传承人保护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关键。各区(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和市直非遗项目保护单位要充分发挥有关部门、申请人或群体所在单位、项目保护单位、专家学者以及各行业协会的作用,广泛听取意见,认真组织申报、审核、评选和推荐,确保推荐申报人的代表性。
(二)履行告知义务。代表性传承人、传承群体应履行传承义务。在申报工作中,代表性传承人、传承群体所享有的权利、承担的责任应详细告知申请推荐人或群体。
(三)严格审核,确保申报材料质量。各区(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和市直非遗项目保护单位要认真审核申报材料,确保真实、准确。凡不符合申报条件、材料不符合要求、推荐意见未针对技艺水平进行分析评价的,不进入评审程序。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一律取消申报资格。
凡不符合推荐申报条件、推荐申报要求的,推荐申报材料不全或超出时限申报的,超过推荐申报名额的,概不受理。
八、报送资料时间及联系方式
(一)报送资料时间
各区(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和市直非遗项目保护单位应在2026年10月12日前提交推荐申报材料,报送至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如邮寄材料以寄出地邮戳为准。
(二)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市文化馆)
联系人:曾岸夫
电 话:15989812323
地 址:汕头市金平区外马路149号
邮 编:515031
特此通知。
附件:
1.第十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区(县)推荐申报名额上限测算表.wps
2.第十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个人)推荐申报名单.docx
3.第十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群体)推荐申报名单.docx
4.第十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个人)推荐申报表.docx
5.第十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群体)推荐申报表.docx
6.第十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推荐申报片制作要求.doc
汕头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6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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