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文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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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汕头市文化和旅游市场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通知
  • 2021-09-13 21:02
  • 来源:本网
  • 发布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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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区(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濠江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局各相关科室:

      现将《汕头市文化和旅游市场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以下简称“清单”,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清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8月30日止,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

      附件:汕头市文化和旅游市场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汕头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1年7月5日  


    附件

    汕头市文化和旅游市场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序号

    违法违规行为

    不予行政处罚条件

    法律依据

    备注

    1

    娱乐场所未按照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

    初次违法被发现,危害后果轻微且能按要求及时改正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娱乐场所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大厅、包厢、包间内的显著位置悬挂含有禁毒、禁赌、禁止卖淫嫖娼等内容的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标志应当注明公安部门、文化主管部门的举报电话。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2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初次违法被发现,危害后果轻微且能按要求及时改正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3

    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初次违法被发现,危害后果轻微且能按要求及时补办备案手续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五条 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应当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并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


    4

    单位或个人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初次违法被发现,危害后果轻微且能按要求及时补办备案手续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  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应当于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到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十一)应按本规定进行备案而未备案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5

    从事出版物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开展网络发行业务,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初次违法被发现,危害后果轻微且能按要求及时补办备案手续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 已经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个人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应自开展网络发行业务后15日内到原批准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十一)应按本规定进行备案而未备案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6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或个人未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在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载的有关信息或者链接标识

    初次违法被发现,危害后果轻微且能按要求及时改正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在发行活动中应当遵循公平、守法、诚实、守信的原则,依法订立供销合同,不得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五)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应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利用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应在其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链接标识;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五)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未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或者未在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者链接标识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7

    网络交易平台为出版物发行业务提供服务未向省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初次违法被发现,危害后果轻微且能按要求及时补办备案手续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为出版物发行业务提供服务的网络交易平台应向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接受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管理。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十一)应按本规定进行备案而未备案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8

    出版单位未按规定向国家图书馆、中国版本图书馆和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免费送交出版物样本

    初次违法被发现,危害后果轻微且能按要求及时补送交出版物样本

    《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出版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家图书馆、中国版本图书馆和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免费送交样本。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三)出版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送交出版物的样本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9

    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擅自保留其他印刷品的样本、样张的,或者在所保留的样本、样张上未加盖“样本”、“样张”戳记

    初次违法被发现,危害后果轻微且能按要求及时改正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 印刷企业对前两款印件不得保留样本、样张;确因业务参考需要保留样本、样张的,应当征得委托印刷单位同意,在所保留印件上加盖“样本”、“样张”戳记,并妥善保管,不得丢失。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印刷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二)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擅自保留其他印刷品的样本、样张的,或者在所保留的样本、样张上未加盖“样本”、“样张”戳记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10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未在其网站首页上标明《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相关信息

    初次违法被发现,危害后果轻微且能按要求及时改正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应当在其网站首页上标明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编号。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未标明有关许可信息或者未核验有关网站的《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11

    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网络出版服务单位提供相关服务时,未查验服务对象的《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及业务范围

    初次违法被发现,危害后果轻微且能按要求及时改正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 互联网相关服务提供者在为网络出版服务单位提供人工干预搜索排名、广告、推广等服务时,应当查验服务对象的《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及业务范围。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未标明有关许可信息或者未核验有关网站的《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12

    旅行社及其分社未在经营场所的显要位置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

    初次违法被发现,危害后果轻微且能当场改正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  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应当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或者《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与营业执照一起,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显要位置。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擅自引进外商投资、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者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13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变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未按规定向原批准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初次违法被发现,危害后果轻微且能按要求及时补办备案手续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单位变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从事音像制品零售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变更业务范围、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原批准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二)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汕头市文化和旅游市场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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