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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关于推进工业产业“标准地”供应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 2022-09-23 08:37:21
  • 来源: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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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汕府办〔2022〕4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

    《汕头市关于推进工业产业“标准地”供应的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过程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自然资源局反映。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3日               


    汕头市关于推进工业产业“标准地”供应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资源要素配置市场化改革,落实市委、市政府“工业立市、产业强市”工作部署,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工业用地市场化配置改革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办函〔2021〕226号)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制定标准,优化配置。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为核心,通过明确制定用地标准和要求,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提升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二)靠前服务,提速增效。通过完成区域评估,实行告知承诺制,简化审批程序,减轻企业负担,最大限度提高建设速度和效率,营造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投资环境。

      (三)加强监管,恪守信用。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建立企业承诺信用管理机制,加大对诚信主体激励和失信主体惩戒力度,营造“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的良好氛围。

      二、工作目标

      (一)建立“标准地”供应机制。至2022年7月,完成“标准地”指标体系建设,建立工作机制。

      (二)实施“标准地”宗地供应。经依法批准设立的各类省级以上开发区(产业园区,含省级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省产业园等),至2022年10月底前,至少完成供应一宗“标准地”(开发区、产业园区内没有具备供应条件的工业用地可不完成);至2022年末,实现“标准地”出让用地占比达到该开发区、产业园区全年新出让国有工业用地(含工业用地、现代产业用地、新型产业用地、仓储用地,下同)的30%,力争达到50%,并逐步推广形成常态化。

      (三)普及“标准地”供应方式。经依法批准设立的各类省级以上开发区(产业园区,含省级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省产业园等),至2025年末,实现新出让国有工业用地全面实行“标准地”供应。

      三、基本概念和适用范围

      (一)“标准地”概念。“标准地”是指根据不同行业分类,在供地条件中设定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容积率、亩均税收、研发经费投入强度、就业贡献等指标,并结合区域评估结果和规划要求,在同一区域内按照统一的标准进行供应和监管的国有工业用地。

      (二)“标准地”指标体系。“标准地”指标体系由区域评估指标和区域控制指标构成。区域评估指标包括: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查询、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气候可行性论证、洪水影响、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评估、文物考古调查勘探、雷电灾害评估等;区域控制指标按不同行业分类确定,包括:行业分类、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容积率、单位能耗标准、单位排放标准、亩均税收等指标,并可按开发区、产业园区发展、行业需要等增加就业贡献、研发经费投入强度、环境标准、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配套设施等指标。

      (三)适用范围。经依法批准设立的各类省级以上开发区(产业园区,含省级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省产业园等)的国有工业用地,鼓励其他区域实行“标准地”供应。

      四、“标准地”供应流程和要求

      (一)前期准备,形成净地

      1.严格实行“净地”出让。区(县)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市土地储备机构及相关部门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开展土地出让前准备工作,确保出让用地征地补偿安置落实到位,权属清晰无争议,具备项目动工开发所必需的通水、通电、通路、土地平整等基本条件,符合“净地”出让及土壤环境质量要求。

      2.稳步推进区域评估。区(县)政府、功能区管委会根据实际需要,按照《汕头市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实施细则》(汕自然资发〔2019〕86号),对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环境影响、节能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地震安全性、气候可行性、洪水影响、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交通影响、文物考古调查勘探、雷电灾害等事项统一组织区域评估,成果共享应用,减少单个项目单独评估。其中,省级以上开发区(产业园区,含省级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省产业园等)的区域评估由开发区、产业园区所在的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指定牵头单位负责于2022年7月份前完成。

      3.构建区域控制指标。在组织区域评估的同时,区(县)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应按照国家、省、市有关区域控制指标要求,结合产业政策、功能定位和区域评估实际情况,组织本级发改、工信、商务、投促、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税务等相关部门或机构,确定区域范围内不同产业类型的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容积率、单位能耗标准、单位排放标准、亩均税收及其他必要指标,形成省级以上开发区、产业园区或特定区域范围的“标准地”区域控制指标。各区(县)可根据实际需要,制定除省级以上开发区、产业园区或特定区域以外的全域范围“标准地”控制指标。“标准地”区域控制指标由区(县)政府、功能区公布,可以定期审核调整并按原渠道重新公布。各省级以上开发区、产业园区的“标准地”区域控制指标应于2022年7月份前完成。

      (二)部门协同,以标定地

      “标准地”供应前,区(县)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应组织相关部门根据“标准地”所在区域控制指标,结合具体项目准入要求,依法依规出具拟供应宗地控制指标的书面意见。

      拟供应宗地控制指标按照“6+X”模式确定,“6”为刚性指标,包括:行业分类、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容积率、单位能耗标准、单位排放标准、亩均税收;“X”为弹性指标,包括:就业贡献、研发经费投入强度、环境标准、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配套设施等,可按项目实际需要确定。

      对符合区域评估成果适用条件的项目,按区域评估成果一并提出相关建设要求,相应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不再要求申请人单独组织评估。对未构建区域控制指标,但确需供应项目宗地的,拟供应宗地控制指标由区(县)政府、功能区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按照“6+X”模式,结合项目具体情况综合确定。

      (三)加强招商,明标供地

      具体地块供应时,区(县)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应落实产业管理部门,拟定《“标准地”项目投资建设监管协议》(下称《监管协议》),明确用地标准、履约标准、违约责任等。“标准地”的规划条件、控制指标、《监管协议》文本及按区域评估成果提出的建设要求等,由自然资源部门纳入供地方案,并在供地实施过程中按规定予以公布。在符合相关法定条件下,探索创新“标准地”公开出让采取“限地价”“竞指标”的竞价方式,通过竞报亩均税收、产出等指标确定竞得人。

      “标准地”出让时,区(县)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应采取形式多样的招商活动,加强“标准地”区域控制指标、产业要求宣传推介,可委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拟供应“标准地”信息发布出让预公告,接受企业咨询,了解投资意向,组织对接洽谈。

      (四)践行承诺,履标用地

      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应指定单位(原则上,园区范围内项目为园区管理机构、园区范围外项目为工信部门),在土地竞得人与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下称《合同》)前,与土地竞得人签订《监管协议》。企业因自身原因未能按时签订《监管协议》的,视同放弃竞得土地,竞买保证金不予退回;企业未履行《监管协议》相关要求,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由各监管单位就涉及指标未达到《监管协议》标准的,提出具体惩罚措施,直至收回土地。企业放弃竞得土地或未履行《监管协议》相关要求的惩罚措施,由区(县)政府、功能区管委会落实的产业管理部门纳入《监管协议》。涉及土地竞得人权利义务的内容,应在供地实施过程中向竞买人公布。

      在企业自愿的前提下,区(县)政府、功能区管委会选派专人无偿为“标准地”项目提供全流程或部分审批事项代办服务。对按区域评估成果提出的建设要求及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涉及的审批事项,应实行告知承诺制。涉及审批部门应明确并公布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清单及要求,根据申请人出具《“标准地”企业信用承诺书》直接作出审批决定。

      (五)落实监管,对标管地

      1.明确监管原则。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区(县)政府、功能区管委会牵头本级职能部门或机构建立全覆盖、全过程、全链条的监管体系,对项目建设、竣工验收、达产复核等环节监测核查机制,实施协同监管、全周期监管。

      2.落实履约监管。项目履约监管由《监管协议》签订单位牵头负责,各职能部门按职能实施各项监管职责并将结果报《监管协议》签订单位汇总,其中: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建立开工、竣工、容积率等核查机制、落实监管及结果上报;发改部门负责明确区域产业类型,并建立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单位能耗标准等指标核查机制、落实监管及结果上报;工信部门负责建立亩均税收等指标核查机制及结果上报,税收数据由税务部门提供;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建立单位排放标准等指标核查机制、落实监管及结果上报;涉及其他指标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负责建立指标核查机制、落实监管及结果上报。

      3.追究违约责任。对任一环节核查不合格的,由《监管协议》签订单位发文要求用地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实施整改,未完成整改或整改后再次核查不合格的,按《监管协议》相关约定追究违约责任。

      五、职责分工

      (一)市自然资源局。组织实施“标准地”供应相关政策;指导各区(县)、功能区制订容积率等指标及容积率、开竣工核查机制。

      (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各签订《监管协议》的单位负责项目拿地后到动工建设的全流程跟踪协调服务;指导《监管协议》签订单位加强项目履约监管;牵头指导各区(县)、功能区建立亩均税收等产业经济指标及核查机制。

      (三)市发展改革局。明确产业类型并指导各区(县)、功能区建立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单位能耗标准等指标及核查机制,指导各区(县)、功能区开展信用管理工作。

      (四)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提出区域生态环境准入要求,组织指导对拟纳入“标准地”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指导各区(县)、功能区建立单位排放标准等指标及核查机制。

      (五)市投资促进局。指导区县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开展“标准地”招商。

      (六)市税务局。协助建立税收强度核查机制。

      (七)区县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开展土地前期整备;组织开展“标准地”招商,发布出让预公告;组织土地供应实施;指定部门签订《监管协议》,并履行主要监管职责;发布“标准地”违约失信黑名单。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业务指导,提前介入,主动服务;区(县)政府、功能区管委会要切实落实属地责任制,落实专人负责,跟进“标准地”出让全流程,进一步提高项目招引质量和落地效率。

      (二)建立信用机制。充分发挥法律、行政、经济、信用等手段,对竞得人进行履约监管和违约惩戒,防止出现新的低效用地问题。对未履行约定和承诺的竞得人实施联合惩戒,情节严重的依法纳入失信黑名单予以曝光公示,限制其参与土地竞买。

      (三)加强宣传总结。积极利用媒体宣传“标准地”出让政策,及时准确发布“标准地”信息,使更多优质企业了解、参与“标准地”招商。认真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典型做法,不断完善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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