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区(县)商务主管部门行政执法事项划转清单 | ||||||
序号 | 职权部门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设定依据 | 实施层级 | 权责划转情况 |
1 | 商务主管部门 | 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构成规避招标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2014年商务部令第1号)第九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第四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第六十三条。 | 市级 | 划入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2 | 商务主管部门 | 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中,对招标代理机构泄露招投标情况或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权益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2014年商务部令第1号)第九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第五十条。 | 市级 | 划入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3 | 商务主管部门 | 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中,对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第五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第六十五条。 3.《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2014年商务部令第1号)第九十九条。 | 市级 | 划入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4 | 商务主管部门 | 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中,对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招标人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2014年商务部令第1号)第九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第六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第五十一条。 | 市级 | 划入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5 | 商务主管部门 | 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中,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2014年商务部令第1号)第九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第五十二条。 | 市级 | 划入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6 | 商务主管部门 | 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中,对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2014年商务部令第1号)第九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第五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第六十七条。 | 市级 | 划入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7 | 商务主管部门 | 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中,对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第六十八条。 2.《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2014年商务部令第1号)第九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第五十四条。 | 市级 | 划入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8 | 商务主管部门 | 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中,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第五十五条。 2.《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2014年商务部令第1号)第九十四条。 | 市级 | 划入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9 | 商务主管部门 | 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中,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2014年商务部令第1号)第一百零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第五十六条。 | 市级 | 划入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10 | 商务主管部门 | 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中,对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第五十七条。 2.《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2014年商务部令第1号))第九十四条。 | 市级 | 划入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11 | 商务主管部门 | 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中,对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订立合同或两者订立背离合同实质的协议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2014年商务部令第1号)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第五十九条。 | 市级 | 划入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12 | 商务主管部门 | 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中,对非因不可抗力,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2014年商务部令第1号)第九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第六十条。 | 市级 | 划入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13 | 商务主管部门 | 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中,对招标人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不按规定退还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第六十六条。 | 市级 | 划入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14 | 商务主管部门 | 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出让或出租资格、资质证书供他人投标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2014年商务部令第1号)第一百零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第六十九条。 | 市级 | 划入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15 | 商务主管部门 | 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中,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人不按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第七十条。 | 市级 | 划入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16 | 商务主管部门 | 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中,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擅离职守的;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的;私下接触投标人的;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的;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的;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的;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2014年商务部令第1号)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第七十一条。 | 市级 | 划入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17 | 商务主管部门 | 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中,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中,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财物或其他好处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第七十二条。 | 市级 | 划入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18 | 商务主管部门 | 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中,对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的,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改变中标结果的、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第七十三条。 | 市级 | 划入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19 | 商务主管部门 | 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中,对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第七十四条。 2.《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2014年商务部令第1号)第九十八条。 | 市级 | 划入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20 | 商务主管部门 | 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中,对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第七十五条。 | 市级 | 划入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21 | 商务主管部门 | 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中,对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第五十八条。 | 市级 | 划入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22 | 商务主管部门 | 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中,对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对异议作出答复,继续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第七十七条、第八十一条。 | 市级 | 划入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23 | 商务主管部门 | 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中,对招标人对依法必招项目不招标或规避国际招标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2014年商务部令第1号)第九十三条。 | 市级 | 划入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24 | 商务主管部门 | 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中,对招标人与投标人相互串通、虚假招标投标的;以不正当手段干扰招标投标活动的;不履行与中标人订立的合同的;除《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第九十四条第十二项所列行为外,其他泄漏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材料或信息的;对主管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拒不执行的;其他违反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2014年商务部令第1号)第九十五条。 | 市级 | 划入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25 | 商务主管部门 | 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中,对投标人虚假招标投标的;干扰招标、评标工作的;投标文件及澄清资料与事实不符,弄虚作假的;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中标的投标人不按照其投标文件和招标文件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或提供的产品不符合投标文件的;其他违反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2014年商务部令第1号)第九十七条。 | 市级 | 划入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26 | 商务主管部门 | 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中,对虚假招标投标、机构登记造假;无故废弃随机抽取的评审专家的;不按照规定及时向主管部门报送材料或者向主管部门提供虚假材料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招标投标情况及其相关数据上传招标网,网上信息与相应书面内容存在实质性不符的;不按规定对异议作出答复的,或者在投诉处理的过程中未按照主管部门要求予以配合的;因招标机构的过失,投诉处理结果为招标无效或中标无效,6个月内累计2次,或一年内累计3次的;不按规定发出中标通知书或者擅自变更中标结果的;其他违反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2014年商务部令第1号)第一百条。 | 市级 | 划入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27 | 商务局主管部门 | 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中,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弄虚作假,谋取私利的;在评标时拒绝出具明确书面意见的;除《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百零一条第八项所列行为外,其他泄漏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与投标人、招标人、招标机构串通的;专家1年内2次被评价为不称职的;专家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评标的;其他不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行为,或违反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2014年商务部令第1号)第一百零二条。 | 市级 | 划入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28 | 商务主管部门 | 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中,对招标人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2014年商务部令第1号)第九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第六十四条。 | 市级 | 划入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29 | 商务主管部门 | 对未公示或提供单用途卡章程,并应购卡人要求签订购卡协议的;未按规定留存购卡人及其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和联系方式的;未保存购卡人的登记信息5年以上的;未按要求通过银行转账使用现金购卡的、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单用途卡资金超过限额的;未按规定设置有效期的;未按要求处理退货资金的;未提供退卡服务的;发生终止兑付未到期单用途卡未提供免费退卡服务并按要求在媒体公示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商务部令第9号)第十四至二十二条,第三十七条。 | 市、区(县)级 | 划入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30 | 商务主管部门 | 对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商务部令第9号)第七条、第三十六条。 | 市、区(县)级 | 划入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31 | 商务主管部门 | 对未按规定进行预收资金管理、实行资金存管制度、签订资金存管协议、填报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情况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商务部令第9号)第二十四至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七条。 | 市、区(县)级 | 划入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32 | 商务主管部门 | 对规模发卡、集团发卡、品牌发卡企业未按规定建立业务处理系统并保障其信息安全和运行质量的,发生重大或不可恢复的技术故障时未立即向备案机关报告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商务部令第9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八条。 | 市级 | 划入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33 | 商务主管部门 | 对市场经营者未按要求报送有关经营信息与资料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2013年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号)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 市、区(县)级 | 划入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34 | 商务主管部门 | 对市场经营者擅自篡改、销毁相关信息和资料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2013年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号)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 | 市、区(县)级 | 划入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35 | 商务主管部门 | 对市场经营者未公开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制定、修改和变更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未在合理时间内提前公示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2013年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号)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 市、区(县)级 | 划入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36 | 商务主管部门 | 对市场经营者未提供交易的场所、设施及相关服务的;未按照规定确定的交易方式和交易对象,建立健全交易、交收、结算、仓储、信息发布、风险控制、市场管理等业务规则与各项规章制度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2013年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号)第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 市、区(县)级 | 划入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37 | 商务主管部门 | 对商品现货市场未制定应急预案;出现异常情况时,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出现市场风险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2013年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号)第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 市、区(县)级 | 划入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38 | 商务主管部门 | 对市场经营者未采取合同约束、系统控制、强化内部管理等措施,未加强资金管理力度的;市场经营者以任何形式侵占或挪用交易者的资金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2013年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号)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 | 市、区(县)级 | 划入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39 | 商务主管部门 | 对采用现代信息化技术开展交易活动的,市场经营者未实时记录商品仓储、交易、交收、结算、支付等相关信息,未采取措施保证相关信息的完整和安全,并保存五年以上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2013年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号)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 | 市、区(县)级 | 划入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40 | 商务主管部门 | 对市场经营者未建立完善商品信息发布制度,未公布交易商品的名称、数量、质量、规格、产地等相关信息,发布虚假信息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2013年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号)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 | 市、区(县)级 | 划入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41 | 商务主管部门 | 对零售商或者供应商违反《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2006年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令第17号)第二十三条。 | 市、区(县)级 | 划入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42 | 商务主管部门 | 对特许人没有在每年3月31日前将其上一年度订立、撤销、终止、续签的特许经营合同情况向备案机关报告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2011年商务部令第5号)第九条,第十七条。 | 市级 | 划入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43 | 商务主管部门 | 对特许人必须是以企业为主体企业,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85号)第二十四条。 | 市级 | 划入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44 | 商务主管部门 | 对特许人未按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和《商务部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2011年商务部令第5号)第十六条。 | 市级 | 划入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45 | 商务主管部门 | 对特许人没有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85号)第八条、第二十五条。 | 市级 | 划入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46 | 商务主管部门 | 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没有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信息,并提供特许经营合同文本的。特许人没有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 | 行政处罚 |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85号)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 | 市级 | 划入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47 | 商务主管部门 | 对特许人要求被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支付费用的,没有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说明该部分费用的用途以及退还的条件、方式的。特许人没有在每年第一季度将其上一年度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85号)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 | 市级 | 划入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48 | 商务主管部门 | 对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但没有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85号)第七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 | 市级 | 划入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49 | 商务主管部门 | 对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将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劳务合作合同副本以及劳务人员名单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组织劳务人员出境后,未将有关情况向中国驻用工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报告,或者未依照《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规定将随行管理人员名单报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未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停止开展对外劳务合作,未将其对劳务人员的安排方案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拒不将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劳务合作合同副本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且合同未载明《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规定的必备事项,或者在合同备案后拒不按照商务主管部门的要求补正合同必备事项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20号修订)第四十五、第四十三条。 | 市级 | 划入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50 | 商务主管部门 | 对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以商务、旅游、留学等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的;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的;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从事与赌博、色情活动相关的工作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20号修订)第四十条。 | 市级 | 划入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51 | 商务主管部门 | 对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安排劳务人员接受培训,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的;未依照《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规定为劳务人员购买在国外工作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未依照《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规定安排随行管理人员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20号修订)第四十二条。 | 市级 | 划入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52 | 商务主管部门 | 对未依法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20号修订)第三十九条。 | 市级 | 划入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53 | 商务主管部门 | 对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与国外雇主订立劳务合作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的;未依照《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规定与劳务人员订立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的;违反《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规定,与未经批准的国外雇主或者与国外的个人订立劳务合作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的;与劳务人员订立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在国外发生突发事件时不及时处理的;停止开展对外劳务合作,未对其派出的尚在国外工作的劳务人员作出安排的。 | 行政处罚 |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20号修订)第四十三条。 | 市级 | 划入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54 | 商务主管部门 | 对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依照《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规定缴存或者补足备用金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20号修订)第四十一条。 | 市级 | 划入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55 | 商务主管部门 | 对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未依法履行信息报告义务予以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三十七条 | 市、区(县)级 | 划入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56 | 商务主管部门 | 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回收的机动车为赃物或者用于盗窃、抢劫等犯罪活动的犯罪工具,未向公安机关报告,擅自拆解、改装、拼装、倒卖该机动车情节严重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第二十条 | 市、区(县)级 | 划入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57 | 商务主管部门 | 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出售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及其他零部件不符合相关要求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第二十一条 | 市、区(县)级 | 划入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58 | 商务主管部门 | 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污染环境,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逾期未改正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第二十四条 | 市、区(县)级 | 划入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59 | 商务主管部门 | 对经销商未在经营场所以适当形式明示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的价格和各项服务收费标准,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额外费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第七条 | 市、区(县)级 | 划入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60 | 商务主管部门 | 对经销商出售未经供应商授权销售的汽车,或者未经境外汽车生产企业授权销售的进口汽车,但未以书面形式向消费者作出提醒和说明,或未书面告知消费者承担相关责任的主体;未经供应商授权或者授权终止的,经销商以供应商授权销售汽车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第七条 | 市、区(县)级 | 划入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61 | 商务主管部门 | 对供应商、经销商限定消费者户籍所在地,或对消费者限定汽车配件、用品、金融、保险、救援等产品的提供商和售后服务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服务、召回等由供应商承担费用时使用的配件和服务除外);经销商销售汽车时强制消费者购买保险或者强制为其提供代办车辆注册登记等服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第七条 | 市、区(县)级 | 划入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62 | 商务主管部门 | 对经销商、售后服务商销售或提供配件没有如实标明原厂配件、质量相当配件、再制造件、回用件等,没有明示生产商(进口产品为进口商)、生产日期、适配车型等信息,向消费者销售或者提供原厂配件意外的其他配件时,未予以提醒和说明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第七条 | 市、区(县)级 | 划入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63 | 商务主管部门 | 对供应商限制配件生产商(进口产品为进口商)的销售对象,或限制经销商、售后服务商转售配件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未及时向社会公布停产或者停止销售的车型,并保证其后至少10年的配件供应以及相应的售后服务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第七条 | 市、区(县)级 | 划入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64 | 商务主管部门 | 对经销商不再经营供应商产品的,未将客户、车辆资料和维修历史记录在授权合同终止后30日内移交给供应商,或实施有损于供应商品牌形象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第七条 | 市、区(县)级 | 划入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65 | 商务主管部门 | 对供应商要求经销商同时具备销售、售后服务等功能;除双方合同规定的内容外,规定整车、配件库存品种或数量,或者规定汽车销售数量;限制经营其他供应商商品;限制为其他供应商的汽车提供配件及其他售后服务;要求承担以汽车供应商名义实施的广告、车展等宣传推广费用,或者限定广告宣传方式和媒体;限定不合理的经营场地面积、建筑物结构以及有偿设计单位、建筑单位、建筑材料、通用设备以及办公设施的品牌或者供应商;搭售未订购的汽车、配件及其他商品;干涉经销商人力资源和财务管理以及其他属于经销商自主经营范围内的活动;限制本企业汽车产品经销商之间相互转售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第七条 | 市、区(县)级 | 划入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66 | 商务主管部门 | 对供应商制定或实施营销奖励等商务政策未遵循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供应商未向经销商明确商务政策的主要内容,对于临时性商务政策,未提前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告知;对于被解除授权的经销商,未维护经销商在授权期间应有的权益,拒绝或延迟支付销售返利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第七条 | 市、区(县)级 | 划入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67 | 商务主管部门 | 对供应商在经销商获得授权销售区域内向消费者直接销售汽车行为的行政处罚(双方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 行政处罚 |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第七条 | 市、区(县)级 | 划入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68 | 商务主管部门 | 对经销商未在经营场所明示所出售的汽车产品质量保证、保修服务及消费者需知悉的其他售后服务政策,出售家用汽车产品的经销商未在经营场所明示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信息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第七条 | 市、区(县)级 | 划入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69 | 商务主管部门 | 对经销商向消费者销售汽车时,未核实登记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明,未签订销售合同,未如实开具销售发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第七条 | 市、区(县)级 | 划入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70 | 商务主管部门 | 对供应商、经销商未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制度,明确受理消费者投诉的具体部门和人员,并向消费者明示投诉渠道的;投诉的受理、转交以及处理情况未自收到投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知投诉的消费者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第七条 | 市、区(县)级 | 划入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71 | 商务主管部门 | 对供应商、经销商未在本企业网站或经营场所公示与其合作的售后服务商名单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第七条 | 市、区(县)级 | 划入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72 | 商务主管部门 | 对供应商、经销商未按要求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备案、变更信息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第七条 | 市、区(县)级 | 划入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73 | 商务主管部门 | 对经销商未按要求建立、保存销售汽车、用户等信息档案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第七条 | 市、区(县)级 | 划入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74 | 商务主管部门 | 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不再具备资质认定条件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第七条 | 市、区(县)级 | 划入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75 | 商务主管部门 | 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未按照要求备案分支机构、分支机构拆解报废机动车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第四十二条 | 市、区(县)级 | 划入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76 | 商务主管部门 | 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未在其资质认定的拆解经营场地内对回收的报废机动车予以拆解,或者交易报废机动车整车、拼装车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第四十五条 | 市、区(县)级 | 划入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77 | 商务主管部门 | 对未取得资质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第十九条 | 市、区(县)级 | 划入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78 | 商务主管部门 | 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并将注销证明转交机动车所有人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第二十二条 | 市、区(县)级 | 划入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79 | 商务主管部门 | 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未按照要求建立报废机动车零部件销售台账并如实记录“五大总成”信息并上传信息系统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第二十三条 | 市、区(县)级 | 划入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80 | 商务主管部门 | 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认定书》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第四十一条 | 市、区(县)级 | 划入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81 | 商务主管部门 | 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违规开具或者发放《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或者未按照规定对已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的报废机动车进行拆解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 市、区(县)级 | 划入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82 | 商务主管部门 | 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未建立生产经营全覆盖的电子监控系统,或者录像保存不足1年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第四十六条 | 市、区(县)级 | 划入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83 | 商务主管部门 | 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要求,对报废新能源汽车的废旧动力蓄电池或者其他类型储能设施进行拆卸、收集、贮存、运输及回收利用的,或者未将报废新能源汽车车辆识别代号及动力蓄电池编码、数量、型号、流向等信息录入有关平台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第四十九条 | 市、区(县)级 | 划入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84 | 商务主管部门 | 对餐饮业经营者违反《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4号 )第三条 | 市、区(县)级 | 划入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85 | 商务主管部门 | 对家庭服务机构未在经营场所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11号)第四条 | 市、区(县)级 | 划入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86 | 商务主管部门 | 对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建立工作档案、跟踪管理制度,对消费者和家庭服务员之间的投诉不予妥善处理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11号)第四条 | 市、区(县)级 | 划入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87 | 商务主管部门 | 对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及时准确地提供经营档案信息、未按要求及时报送经营情况信息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11号)第四条 | 市、区(县)级 | 划入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88 | 商务主管部门 | 对家庭服务机构在家庭服务活动中以低于成本价格或抬高价格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不按服务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唆使家庭服务员哄抬价格或有意违约骗取服务费用、发布虚假广告或隐瞒真实信息误导消费者、利用家庭服务之便强行向消费者推销商品、扣押、拖欠家庭服务员工资或收取高额管理费以及其他损害家庭服务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扣押家庭服务员身份、学历、资格证明等证件原件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11号)第四条 | 市、区(县)级 | 划入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89 | 商务主管部门 | 对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订立家庭服务合同的,拒绝家庭服务员获取家庭服务合同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11号)第四条 | 市、区(县)级 | 划入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备注:广东政务服务网系统的事项实施动态管理,上述清单是市、区(县)商务主管部门行政处罚事项在广东政务服务网系统显示的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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