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汕头口岸营商环境,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8〕37号)要求,市商务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局、市市场监管局等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规范我市口岸进出口环节收费目录清单(以下简称“目录清单”)。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汕头市口岸进出口环节收费严格落实目录清单制度,清单之外不得收费
本文所指口岸进出口环节收费,指口岸经营者以及为进出口提供服务的各相关单位(以下简称为“相关单位”),在口岸进出口环节中针对货物、货主或者代理人收取的各种费用。
二、目录清单分类管理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此类收费的项目名称、收费标准、计价单位、服务内容、收费依据等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目录清单详见附件1),由市商务局牵头,在中国(广东)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向社会公开,并根据收费政策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和完善相关内容,实时更新公布,动态管理,接受社会监督。
(二)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口岸服务收费。此类收费的项目名称、服务内容,有关政策有明确规定的,应按规定执行,若无明确规定的,由经营者依法自主制定或调整项目名称、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并汇总收费目录清单。鼓励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规则和标准,公布经营者所提供服务项目和服务内容,防止经营者拆分服务项目或者降低服务标准。
三、规范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各相关单位按规范格式(附件2)在本单位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和门户网站(或公众微信号等网络新媒介)公布本单位的目录清单、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并上传至中国(广东)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发布,便利社会各界查询,接受社会监督。目录清单应载明本单位所有收费的名称、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各相关单位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利用优势地位,强制服务、强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多收费少服务。
四、目录清单动态更新
经营单位调整收费的,应实时更新其经营场所、门户网站公布的目录清单,并同步上传至中国(广东)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中国(广东)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及时调整相关信息。
本通知自2025年4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4月7日,请各相关单位遵照执行。期间如国家、省相关收费规定有调整,按照新规定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径向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局、市市场监管局反映。
(联系人及电话:市商务局 郑文彤 88931806;市发展改革局 肖仕杰 88179202;市市场监管局 徐隆键 88521303)
汕头市商务局 汕头市发展和改革局 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汕头口岸进出口环节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pdf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市档案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