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企业:
为落实国家系列稳外贸政策,进一步发挥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引导作用,推动外贸稳规模优结构,根据《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做好2024年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开拓重点市场事项)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商务贸函〔2024〕3号)要求,现就开展汕头市2024年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开拓重点市场事项)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金支持重点内容
(一)开拓国际市场项目。对2023年7-12月期间,企业参加境外展会和经广东省商务厅比选并公布的“粤贸全球”线上展览平台参展费给予支持。
(二)品牌培育项目。对2023年1-12月期间,企业面向境外宣传推广自主品牌的实际支出,按不超过50%的比例给予支持,每个企业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200万元。汽车出口企业形成实际贸易量的,最高支持金额提高至500万元。
(三)“贸融易”项目。对2023年1-12月期间,经省商务厅备案实施“贸融易”政策且达到“贸融易”专项合作协议约定条件的商业银行广东分行,按协议约定标准和限额给予支持。
二、相关要求
(一)我局制订并印发开拓国际市场项目申报指南和品牌培育项目申报指南(详见附件1、2),请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于2024年1月31日前将申报材料(开拓国际市场项目一式两份,品牌培育项目一式三份)报送我局对外贸易科(金涛庄东区47幢外经贸大厦903室),逾期不予受理及补正资料。
(二)请申报开拓国际市场项目的企业登录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https://ecomp.mofcom.gov.cn)进行网上申报(详见附件4),再按申报指南现场提交相关纸质材料。
(三)纸质申报材料须清晰可见,每页加盖申报单位公章,统一使用A4纸按顺序胶装成册(请勿使用非纸类封皮和塑料夹套)并盖骑缝章,申报材料需有封面、目录和页码。材料一旦上交,不允许修改。未按要求提交的资料,一律不予受理。
(四)电子版申报材料(所有页的扫描件合并成一个PDF文件)请发送至stwmk901@vip.126.com,递交纸质材料时须按要求进行登记签名,并与工作人员确认收到电子版申报材料后方可离开。
(五)项目补助金额原则上不低于1万元(开拓国际市场项目除外),最高不超过企业实际支出(外币费用支出时已折算成人民币的,以支出时折算的人民币金额为依据,未折算的外币费用支出按2023年12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
(六)若企业存在以下情况之一,将不予支持:近三年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拖欠应缴还财政性资金;因生产安全或者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并且性质恶劣、情节严重,被县级以上地方应急管理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正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调查; 其他违反相关规定的支出。
(七)各企业对填报信息及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如果在审核过程中发现申报企业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即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并予通报,取消其申报资助的资格;如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八)申报材料如涉及外文,须附有中文翻译件,如不翻译视为无效。
(九)企业需自留一份副本用于公示期申请联合复审。
(十)企业在提交申报材料时,建议带上对应的原件材料,以便备查。
(十一)本申报事项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特此通知。
附件:1.开拓国际市场项目申报指南
2.品牌培育项目申报指南
3.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操作指引
4.操作指引
汕头市商务局
2024年1月16日
(联系科室:对外贸易科,联系方式:88931893)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市档案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