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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推动“工改工”工作的若干奖补措施》
政策解读
  • 2022-02-28 18:16:28
  • 来源:汕头高新区管委会
  • 发布机构:汕头高新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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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起草背景

      (一)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视察汕头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要求,全面落实市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学习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视察汕头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要求,全面落实市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结合汕头高新区工业用地和产业发展现状,贯彻新发展理念,紧扣高质量发展,发挥创新策源地引领带动作用,聚焦科技创新和高端产业集聚,全面清理、整合提升低效产业用地的要求,探索推动“工改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

      (二)打造全市“工业立市、产业强市”新样板的现实要求

      大力推行“工改工”、深化低效产业用地再利用是贯彻落实市委“工业立市、产业强市”工作部署的关键一招、重大举措。市第十二次党代会要求高新区发挥创新策源地引领带动作用,聚焦科技创新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打造“工业立市、产业强市”新样板。在不断强化节约集约用地、新增用地增长空间日益受限的大背景下,只有加快推动“工改工”,才能进一步激发和释放产业发展新空间、新动能,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2022年1月26日,汕头市人民政府正式印发《关于推进“工改工”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提出了有关政策的支撑与指引。同时,鼓励各区(功能区)制定具体奖励标准细则,给予“工改工”项目进一步的财政资金奖励。

      二、起草依据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工业用地市场化配置改革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办函〔2021〕22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快推动“三旧”改造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粤府〔2019〕71号)、《关于深入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国土资规字〔2018〕3号)、《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明确工业物业产权分割及分割转让不动产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19〕3号)、《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促进低效产业用地再利用实施意见的通知》(汕府〔2018〕133号)、《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低效产业用地再利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汕府办〔2019〕6号)、《汕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工改工”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汕府〔2022〕10号)。

      三、起草过程

      2021年11月2日,汕头高新区“工改工”工作专班会议要求抓紧出台一系列有利于推动“工改工”的扶持政策措施,提高意愿改造企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2021年12月28日,结合前期企业摸查情况,汕头高新区自然资源与建设局会同党政办公室、科技与经济发展局、财政金融工作局和投资促进局草拟《汕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推动“工改工”工作的若干奖补措施(征求意见稿)》,并向高新区各局(室)进行第一次征求意见。2022年2月9日,汕头高新区“工改工”工作推进会议对若干奖补措施进行专题研究。2022年2月11日,进行第二次征求意见。2022年2月15日-24日,在汕头市政府门户网站汕头高新区频道进行公告公开征求公众意见。结合各局(室)、专题会议、法律顾问和公众意见,我局修改完善后形成送审稿。经过公平竞争审查和合法性审核等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程序,并经汕头高新区党委、管委会议审议通过《汕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推动“工改工”工作的若干奖补措施》(下称《若干措施》)。

      四、主要内容

      针对企业发展经营与开发建设的难点和症结,《若干措施》细化了符合高新区实际的“工改工”支持政策,鼓励原土地使用权人和社会各方力量积极参与实施“工改工”。《若干措施》共11条,规定了适用范围、审批受理机构、监管要求、奖补原则等内容,按照“不同类型叠加,相同类型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允许改造主体叠加享受市、高新区现行企业发展和“工改工”扶持政策,充分释放政策红利。

      “工改工”项目批准后2个月内,改造主体必须与汕头高新区管委会签订项目监管协议。符合相应申请条件,并经管委会审核合格的改造主体,可以享受高新区设立的贷款贴息、开工与竣工、拆除重建的奖励或补助,与改造项目的开发建设紧密衔接,全过程扶持并推动开展“工改工”项目。对符合改造条件但缺乏自主改造能力的企业,鼓励进行单一宗地上企业联合改造和土地合并归宗成片改造,并对合并归宗成片改造方式进行分期的梯度奖励,助力企业产业转型升级,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此外,《若干措施》对大宗地块或存在历史遗留问题的低效产业用地实行“一事一议”,对违法行为的处置,以及措施的实施时间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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