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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汕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推动“工改工”工作的
若干奖补措施》的通知
  • 2022-02-28 18:15:03
  • 来源:汕头高新区管委会
  • 发布机构:汕头高新区管委会
  • 【字体:
  • 汕高委〔2022〕7号

    各局(室)、直属单位:

      现将《汕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推动“工改工”工作的若干奖补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2年2月28日    


     

    汕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推动“工改工”工作的若干奖补措施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工业立市、产业强市”工作部署,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广东省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快推动“三旧”改造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工业用地市场化配置改革若干措施的通知》《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工改工”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汕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实际,特制定以下措施。

      第一条 高新区范围内企业,依据国土空间规划保留现状工业、仓储、物流用地性质进行升级改造,除生产工艺、现状改造、地块形态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外,改造后容积率原则上应不低于3.5的改造项目(以下简称“工改工”项目),适用本措施。

      第二条 高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对“工改工”项目进行审批、实施、监管和评估,以及统筹协调低效用地盘活利用、奖补资金受理兑现等工作。

      第三条 高新区设立“工改工”专项奖补资金,鼓励原土地使用权人和社会各方力量积极参与实施“工改工”。享受“工改工”项目奖补的改造主体,须接受管委会对奖补资金的实时跟踪、动态管理和绩效监控。符合本措施规定的奖补类型,同时又符合市、高新区其他现行企业发展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配套或承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奖补类型的,按照“不同类型叠加,相同类型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

      第四条 “工改工”项目改造方案在批准后2个月内,改造主体必须与管委会签订项目监管协议,明确开工期限、投产时间、投资强度、产值税收、节能环保、项目退出机制、违约处置措施等具体监管要求。

      第五条 贷款贴息。

      对于已签订改造项目监管协议并获得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专项用于改造项目建设的“工改工”项目,改造主体可以在支付利息后2个月内向管委会申请贷款贴息。改造主体需提供有效的贷款协议和付息手续,贷款贴息标准为当笔贷款利息总额的50%,管委会经审核合格后予以发放。每个改造项目累计获得贴息不超过100万元,单笔贷款申请贴息时间最长不超过本措施有效期限。企业未按合同约定还本付息的,自违约之日起不得享受贷款贴息。

      第六条 开工、竣工奖励。

      改造主体在取得改造项目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可根据许可容积率向管委会申请开工奖励。许可容积率达到3.5、4.0、4.5及以上(含本数)的,分别按照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标准进行开工奖励,管委会经审核合格后予以发放。

      改造后实际容积率达到许可容积率的,改造主体可根据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向管委会申请竣工奖励。许可容积率达到3.5、4.0、4.5及以上(含本数)的,分别按照改造项目实际上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80%、90%、100%的标准进行竣工奖励,管委会经审核合格后予以发放。

      第七条 拆除补助。

      对于拆除原有建筑物(含有效期内临时建筑)进行重建且改造后容积率达到3.5及以上的“工改工”项目,改造主体可以申请建筑物拆除补助。改造主体需提供原有建筑物的合法报建手续,拆除补助标准为工业建筑面积30元/平方米,每宗土地补助上限为100万元,补助款项由企业在取得重建建筑物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且进场施工后1个月内向管委会申请,管委会经审核合格后予以发放。

      第八条 单一宗地企业联合改造奖励和多宗用地整合成片改造奖励。

      鼓励符合改造条件但缺乏自主改造能力的企业,通过联合或收购等多种方式进行改造。对采取单一宗地上企业联合改造的,按照改造项目实用地面积1万元/亩的标准给予改造主体奖励。对收购多宗用地进行归宗整合的成片改造项目,收购面积达到10亩、30亩、50亩、100亩及以上(含本数)的,分别按照2万元/亩、3万元/亩、4万元/亩、5万元/亩的标准给予改造主体奖励。联合改造、成片改造的奖励资金,由相关主体在签订项目监管协议后1个月内向管委会申请。本款所规定的奖励,在签订项目监管协议后、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完成竣工验收备案时,经管委会审核合格的,分别按照奖励资金总额的30%、50%、20%予以发放。

      第九条 对大宗地块(原则上用地面积为50亩以上)或存在历史遗留问题的低效产业用地再利用,其补偿或奖励实行“一事一议”,由管委会研究决定。

      第十条 改造主体在项目申报审批程序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骗取项目奖补资格、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或约定期限内未达到项目监管协议完成要求的,除应当继续按照低效产业用地的规定进行处置外,管委会对已减免或补助的费用予以追缴,并按监管协议约定追究改造主体的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月28日。本措施由汕头高新区自然资源与建设局负责解释。本措施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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