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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的必要性
为了规范我市房屋建筑拆除工程秩序,提高房屋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水平,保障城市公共安全,切实维护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解读
《管理办法》确立并规范了房屋建筑拆除工程实行备案管理的工作程序,明确了市、区两级各相关单位的监督、管理责任,细化了房屋建筑拆除工程建设主体及各参建单位责任和义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统一实施。
(一)备案管理。房屋建筑拆除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向项目所在区(县)住建部门办理拆除备案,并按《管理办法》要求提交备案资料。
(二)各区县(含功能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下称各区县(含功能区)住建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施工备案和管理,对辖区房屋拆除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进行查处。
(三)建设单位责任。建设单位是房屋建筑拆除工程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四)监理单位责任。监理单位应依法实施监理,并对房屋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承担监理责任。
(五)施工单位责任。施工单位应当依法施工,承担房屋建筑拆除工程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六)废弃物处置。房屋建筑拆除工程的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清运及处置应遵守相关规定。
(七)实施期限。本办法自2023年5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5月4日止。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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