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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汕头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八次会议代表议案第20260016号答复的函
  • 2026-06-29 09:58
  • 来源:汕头市自然资源局
  • 发布机构:汕头市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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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姚东虹等10位代表:

      您们提出的《关于创新管理机制,破解小公园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遗留房产活化利用瓶颈的议案》(第20260016号)收悉。您们提出的意见建议,不仅切中了破解小公园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遗留房产活化利用的瓶颈,且与市、区近年来大力推进的小公园历史文化街区活化利用工作高度同频。结合现有信息,建议中的一些措施已在不同程度上得到响应和落地。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小公园开埠区保护利用政策依据

      为了加强小公园开埠区(以下简称开埠区)的保护和管理,继承和弘扬优秀历史文化,推进区内建筑物的合理利用,激活街区活力,促进城市建设和历史文化的协调发展,2014年4月24日,汕头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汕头经济特区小公园开埠区保护条例》(下称《保护条例》),并于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保护条例》对开埠区保护、利用作出了较为全面的规定,明确了保护要求、保护义务,建立了小公园开埠区保护责任人制度,规定了保护责任人(代管人)如何确定,又明确了保护责任人(代管人)的权利和义务。产权人是开埠区内建(构)筑物的保护责任人;产权人下落不明的,代管人是保护责任人;没有代管人的,使用人是保护责任人。开埠区内建(构)筑物的保护责任人应当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合理使用和维护、修缮建(构)筑物,保证建(构)筑物的使用安全,保持建(构)筑物整洁美观和原有风貌。建(构)筑物使用现状不符合保护规划要求的,金平区人民政府应当责令保护责任人限期改正。

      依据《保护条例》的规定,我局组织编制《汕头经济特区小公园开埠区保护规划》(下称《保护规划》),2017年6月,该规划经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批准实施,成为小公园开埠区保育与活化的法定规划依据。小公园开埠区范围内的保育活化、更新改造等工作必须严格按照《保护规划》实施,循统一规划、整体保护、合理利用、分类管理、渐进式更新的原则,保护历史文化风貌和历史建筑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持续性。

      为小公园开埠区改造活化提供规范指南,根据《保护条例》等,2026年3月金平区政府印发了《关于印发〈汕头市小公园开埠区改造活化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汕金府〔2026〕3号)(下称《若干措施》)。《若干措施》对小公园开埠区房屋保护、改造活化提供规范指南,涵盖了申请资格、审批程序、业态管理等。

      按照《若干措施》有关规定,小公园开埠区内房产的“保护责任人(房屋代管人、房屋实际使用人)”可凭借相关证明文件,在作出有关承诺的前提下,作为建设单位直接予以办理有关许可、备案手续,并在有关许可、备案手续备注“建设单位非产权人,仅同意其对建筑进行修缮、改建、翻建、装修,涉及产权、经济等民事纠纷需自行处理”,既赋予“保护责任人(房屋代管人、房屋实际使用人)”申办相关许可的权利,又以明确其权利、义务及纠纷处置方式。同时,对小公园开埠区业态管理方面问题也进行了把控,确保规范、安全利用。

      二、开埠区内房产“住改商”办理依据

      依据《保护条例》《保护规划》及《若干措施》,在承诺自愿承担处置建筑可能出现的一切法律责任的情况下,承担保护责任的房屋产权人、房屋代管人、房屋使用人可凭房屋使用合同、代管人证明文件、历史权属证明文件、房屋租赁或收购合同等其中一项材料作为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合法权益的有效证明,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小公园开埠区内建(构)筑物修缮、改建、翻建、装修等建设活动许可、备案手续。符合《若干措施》第二十三条有关规定的,住宅用途的房屋可通过商业改造,满足商业用途房屋条件后按规定投入商业运营。

      根据《汕头经济特区地价管理规定》第十条“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含房产分摊土地)、经批准改变土地用途,且不属于依法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新用途剩余使用年限楼面地价高于原用途剩余使用年限楼面地价的,应当补交地价款”。开埠区内房屋经批准涉及商业改造的,应按规定补交地价款。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代表们提出的建立“事实管理人”制度的建议,我市将按照《保护条例》作为地方法规依据,结合我市小公园开埠区保护利用和管理情况,研究修改为“保护责任人(代管人)”制度,进一步细化明确相关政策措施,合理确定“保护责任人(代管人)”,明确、强化“保护责任人(代管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适时对《若干措施》进行相应修订,更好推进小公园开埠区保育活化工作,有效释放街区的内生动力与发展活力,将小公园打造成为彰显汕头文化魅力的城市会客厅。

      专此答复,衷心感谢代表们长期以来对我市小公园开埠区保育活化工作的高度关注和积极建言,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对我们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汕头市自然资源局

      2026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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