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汕头市征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存在问题的,请径向市自然资源局反馈。
汕头市自然资源局
为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规范本市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时依照本标准执行。在本标准公布实施之前已报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方案按原标准执行。
二、对于本标准中未列举的其他补偿项目或有特殊情形的补偿,由征地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通过公开方式,委托1-2家具备资质的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补偿。
附件:1.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2.大田作物、养殖鱼池、盐田补偿标准
3.果树补偿标准
4.一般林木补偿标准
5.高价值景观绿化树木、珍贵用材树木补偿标准
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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