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采矿权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查开采管理暂行办法》《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 2.《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规〔2015〕6号) 3.《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环境保护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建设绿色矿山的实施意见》(国土资规〔2017〕4号) 4.《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21号) 5.《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 | 市自然资源局 | 行政相对人 | 不低于5% | 一年一次
|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 | 1.采矿权人年度信息公示工作情况(采矿权发证情况,持证矿山依法采矿情况,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等法定费用缴纳情况,采矿权标识牌设立情况;“三率”情况)。 2.矿产资源登记统计情况、矿山储量动态监测。 3.绿色矿山建设情况。 4.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执行及产品流向情况(钨矿、稀土矿)。 5.日常监管、检查和督察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等受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履行情况。 6.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情况(按经审查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执行情况,缴存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等)。 7.有无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其他情况。 | 否 |
2 | 测绘地理信息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02年修订) 2.《广东省测绘条例》(2014年修订) 3.《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管理办法》(国测国发〔2015〕17号) 4.《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测绘资质管理办法和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1〕43号) 5.《关于加强地理信息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国测管发〔2010〕15号) 6.《国务院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国发〔2007〕30号) 7.《注册测绘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国测人发〔2014〕8号) 8.《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 9.《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国测办字2003〕17号) 10.《关于加强涉密测绘地理信息安全管理的通知(国测成发〔2012〕11号) | 市自然资源局 | 全市30家乙级资质测绘企业 | 不低于5% | 一年一次
|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 | 1.执业合法性检查。 2.基本架构及人员条件。 3.仪器设备及检定情况。 4.测绘标准执行与测绘成果资料档案管理及履行测绘义务情况。 5.质量管理及执行情况。 6.年度报告情况。 7.资质检查情况。 8.是否存在无资质测绘和超越资质范围测绘,外国组织和个人来华测绘,外方背景、测绘内容和真实目的是否符合有关要求。 9.联合查处重点领域违法案件,重点对违法从事涉密测绘活动,涉密地理信息数据保管不力,无资质测绘和超越资质范围测绘等情况进行检查。 10.基准站建设和运行维护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是否报国家和省级主管部门备案。 11.行业单位信用情况。 12.涉外测绘情况。 13.是否落实安全保密工作责任制,是否明确单位领导干部、涉密测绘成果资料保管人员、涉密地理信息系统管理和维护人员的岗位职责,是否签署保密责任书。 14.是否制定和完善本单位安全保密制度,安全保密人员是否及时参加培训,核心涉密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15.涉密计算机和涉密信息系统是否符合要求,涉密计算机外接设备是否符合保密要求。 16.涉密介质使用和保管是否符合要求。 17.涉密载体销毁是否符合要求。 18.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是否按规定进行保管、利用,是否存在擅自留存、复制、转让或转借涉密测绘成果的情况。 19.使用目的完成后,是否按规定销毁申请使用的涉密测绘成果。 | 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