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用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为做好征收用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工作,在全省征收用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公布实施前的过渡期间的补偿标准,经报市政府同意,各区县人民政府继续按照汕府〔2018〕5号文规定的征收用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开展用地报批工作。
特此公告
汕头市自然资源局
2023年10月24日
相关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