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局、分局,市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实施《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22〕2号),市局决定废止《汕头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汕头市自然资源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汕自然资发〔2021〕81号)。自即日起,我市各级自然资源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自然资源行政自由裁量权适用《广东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及附件《广东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基准》;参照适用《广东省省级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
汕头市自然资源局
2023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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