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订背景
(一)制订的必要性:由于现行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对工程建设项目产生的除项目自用外多余砂石土处置没有明确规定,相关工程建设项目不在规划的采矿区范围,无法通过设置采矿权方式实施砂石土资源开采。根据《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我省建筑石料资源保障工作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20】8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建筑石料需求持续旺盛,价格不断上涨,建筑石料资源供需矛盾日益突出的实际,我局研究起草了《汕头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内砂石土管理的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二)拟解决主要的问题:一是细化政策措施,增强政策措施可操作性,规范工程建设多余砂石土管理;二是将超出本工程自用的砂石土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拍卖,可以把处置利益最大化,增加财政收入;三是达到支持建设的目的,同时给有关执法部门支持建设提供政策依据,推动自然资源行业长效机制建设。
二、制订依据
国家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省级文件:《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我省建筑石料资源保障工作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20】8号)
三、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分十六条,主要从四方面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内砂石土的管理:
一是规定“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内多余砂石土”的范围,指由政府或政府职能部门批准的工程项目、取得相关合法手续、按照批准的范围施工所产生多余的砂石土。
二是规定“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内多余砂石土”的出让收入处置方式,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收益根据投资主体,按比例缴入市、县(区)财政。
三是规定“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内多余砂石土”的处理流程:建设单位编制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处置方案,超出本工程自用的砂石土,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开拍卖。
四是规定监督管理模式,“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内多余砂石土”受让人须按要求做好相关处置工作,并主动接受部门监管;工程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负有监管责任和主体责任;市自然资源局对违反本规定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解读机关:汕头市自然资源局
解读人:李新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