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自然资公〔2019〕18号
汕头市采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经汕头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现予以公布执行。
汕头市采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
序号 |
矿种 |
单位 |
采矿权出让收益 基准价 |
|
可采储量 |
||||
1 |
建筑用花岗岩 |
元/立方米.矿石量 |
2.91 |
|
2 |
饰面用花岗岩 |
元/立方米.荒料量 |
19.54 |
|
3 |
地热水 |
T<40℃ |
元/立方米 |
0.68 |
40℃≤T<60℃ |
元/立方米 |
0.97 |
||
T≥60℃ |
元/立方米 |
1.16 |
||
4 |
矿泉水 |
元/立方米 |
2.82 |
|
5 |
水泥配料用粘土 |
元/吨.矿石量 |
0.65 |
|
6 |
陆地海砂 |
元/立方米.矿石量 |
2.08 |
注:1、上述建筑用花岗岩基准价为可采资源储量单价,饰面用花岗岩基准价为可采资源储量荒料单价,不包括设计损失量、采矿损失量和因资源储量等级而折算扣减的资源量。
2、除上述矿种以外的其他矿种有出让时,参考周边市县同类矿种基准价。
3、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矿业权价款评估备案核准取消后有关工作的通知》相关规定,矿业权出让收益基准价原则上两年更新一次,即矿业权出让收益基准价测算报告使用有效期自公开之日起为两年,若未来两年内某矿种矿产品价格发生大幅波动时(矿产品销售价格上浮或下滑幅度超过(含)20%),将调整相应矿种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基准价。
汕头市自然资源局
2019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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