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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自然资源局公告
  • 2026-08-18 10:58
  • 来源:汕头市自然资源局
  • 发布机构:汕头市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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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汕头市兴诚深海养殖有限公司(原南澳县兴诚深海养殖有限公司):

      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本局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本局作出的《行政处理告知书》(编号:20260282号)。

      《行政处理告知书》具体内容为:

      你司于2020年1月3日经汕头市人民政府批准,取得南澳平屿深水网箱养殖基地(一期)工程项目养殖海域使用权,根据批准文件,你司应依法按年度逐年足额缴纳海域使用金。

      根据《广东省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2022年修订)》(粤财规〔2022〕4号)的规定,自2023年度起,你司上述用海项目年度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为240478.16元/年。

      2023年至2026年期间,我局多次电话向你司催缴年度的海域使用金,并通过广东省税务局非税收入协同工作平台向国家税务总局南澳县税务局云澳税务分局推送你司前述“南澳平屿深水网箱养殖基地”项目的海域使用权应缴费信息,但你司并未按时缴费。税务部门因此向你司出具了多份催报催缴通知书,督促你司限期补缴,但你司在限期内仍拒不缴纳。截至本告知书出具之日,你司应缴未缴的海域使用金累计为961912.64元。

      鉴于你司持续拖欠海域使用金,未依法履行海域有偿使用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十三条有关“国家实行海域有偿使用制度。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缴纳海域使用金。”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四十八条有关“违反本法规定,按年度逐年缴纳海域使用金的海域使用权人不按期缴纳海域使用金的,限期缴纳;在限期内仍拒不缴纳的,由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的人民政府注销海域使用权证书、收回海域使用权。”的规定,我局拟报请汕头市人民政府注销你司南澳平屿深水网箱养殖基地(一期)工程项目海域使用权证书、收回该海域使用权。

      你司对履行前述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的,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者到广东省汕头市长平路101号向本局进行陈述、申辩;如你司要求听证,可在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陈述、申辩、不申请听证的,视为你司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利。

      上述《行政处理告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联系人:王同志           联系电话:88566227

      联系地址:广东省汕头市长平路101号


            汕头市自然资源局

                2026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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