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 首页 > 汕头市自然资源局 > 政务公开 > 公告公示
分享到:
汕头市自然资源局关于举报破坏鸟类等陆生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线索实施奖励的公告
  • 2026-05-18 16:31
  • 来源:汕头市自然资源局
  • 发布机构:汕头市自然资源局
  • 【字体:
  •   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鸟类等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严厉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我局关于举报破坏鸟类等陆生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线索实施奖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举报范围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举报汕头市行政区域内以下破坏鸟类等陆生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且定性违法犯罪的,给予相应奖励:

      (一)非法猎捕、杀害鸟类等陆生野生动物;

      (二)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鸟类等陆生野生动物;

      (三)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鸟类等陆生野生动物;

      (四)非法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鸟类等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五)食用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鸟类等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六)生产、经营使用鸟类等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

      (七)国家和省交办的公民举报的破坏鸟类等陆生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线索;

      (八)其他破坏鸟类等陆生野生动物资源违法行为。

      二、奖励标准及发放规则

      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的,根据线索价值和案件性质给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

      (一)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并立行政案件查处的,奖励人民币200元;

      (二)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并立刑事案件查处的,奖励人民币500元;

      (三)奖励发放规则:

      1. 同一违法行为被多人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

      2. 多人共同举报同一行为的,按一次奖励发放,由举报人协商分配,协商不成的平均分配;

      3. 同一举报人、同一线索不重复奖励;向多部门举报同一行为的,仅发放一次奖励。

      三、举报方式

      (一)电话举报: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汕头市自然资源局(野生动植物与自然保护地管理科)0754-88787907(法定工作日上午08:30-11:30、下午2:30-5:30);

      (二)现场举报:汕头市自然资源局;

      (三)来信举报:汕头市龙湖区长平路101号汕头市自然资源局301室收(邮编:515041)。

      四、奖励领取

      举报人自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银行卡到汕头市自然资源局提交信息,逾期未提交的,视为自动放弃奖励。

      五、举报要求

      (一)本公告所指鸟类等陆生野生动物包括: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广东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二的野生动物,以及人工繁育的上述物种。举报线索征集范围为汕头市辖区内。

      (二)举报人需提供详细准确的线索信息,包括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违法情形,并尽可能提供照片、视频、录音等相关证据以及可能的涉案人员、车辆等信息。对故意捏造事实、恶意举报、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鼓励广大群众勇于揭发举报。汕头市自然资源局及其工作人员对举报人身份信息、举报内容严格保密,无关人员不得查阅举报受理记录。对泄露举报信息、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依法从严从重惩处,切实保护举报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六、不予奖励情形

      (一)举报事实不清、对象不明或举报内容难以确定具体违法主体和事实的;

      (二)举报前已通过网络、媒体等公开,或已被政府有关部门掌握处理的;

      (三)举报前相关违法犯罪行为已进入诉讼、仲裁等法定程序的;

      (四)违法犯罪行为人主动供述本人及同案人员违法事实,或在案件查办期间检举揭发他人的;

      (五)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获知线索并举报,或授意他人举报的;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公告规定的情形。

      本公告解释权属汕头市自然资源局,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汕头市自然资源局

    2026年5月18日

    相关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 -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汕头市自然资源局(海洋局)门户网站”,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