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自然资公〔2026〕13号
责令限期支付逾期缴款利息决定书
汕头市中洋水产科技有限公司:
你司经批准临时使用位于濠江区广澳村“边草地”“老澳角”两宗国有用地,面积共346.67亩,根据《关于汕头市中洋水产科技有限公司申办临时用地的批复》(汕国土资地〔2005〕170号、汕国土资地〔2005)175号〕及《临时用地合同书》(汕国土资地〔2005〕170号、175号),你司应于2011年10月31日前分期向我局(原汕头市国土资源局)缴交临时用地租金226.1288万元。你公司按期缴交了113.0644万元后,其他租金均逾期未缴交。我局于2010年、2013年、2020年、2021年多次提醒、催缴后,你司直至2021年3月17日至2025年12月15日才分8次支付完逾期租金113.0644万元,临时用地租金现已经缴清。
由于你司逾期缴交临时用地租金,根据“超过规定期限交款,从超过之日起按银行基本投资贷款利率计息”的规定以及具体缴款时间计算后,你司需向我局支付逾期缴款利息768330.46元。
我局于2026年2月14日作出《告知书》(汕自然资函〔2026〕110号),向你司告知拟追缴逾期缴款利息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你司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司送达,我局于2026年3月30日以在汕头市自然资源局(海洋局)门户网站和汕头日报刊登公告的方式向你司公告送达《告知书》(公告文号为:汕自然资公〔2026〕9号)。《告知书》送达后,你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根据前述事实和规定,我局现作出决定如下:
责令你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我局缴清逾期缴款利息768330.46元。按照相关规定,该笔违约金的费源信息已通过广东省税务局非税收入协同工作平台推送至税务局,缴费人需直接缴交至税务局。
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汕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汕头市自然资源局
2026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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