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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自然资源局关于整治违法占用耕地问题的通告
  • 2024-08-28 15:29
  • 来源:汕头市自然资源局
  • 发布机构:汕头市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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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耕地保护工作,要求采取“长牙齿”的硬措施,坚决遏制各类违法占用耕地行为,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非粮化”,严守耕地保护红线,切实保障粮食安全。2020年7月3日国务院部署开展全国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专项整治行动,明确2020年7月3日后新增乱占耕地建房问题实行“零容忍”,从严整治。为坚决遏制、整治农村乱占耕地建房等土地违法问题,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切实增强依法用地意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建设使用土地必须经有权批准机关依法批准,取得用地批准手续后才能动工建设。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或违反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政策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进行非农业建设,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转让、倒卖永久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或者非法获利五十万元以上的,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严格遵守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要求

      《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27号)明确农村建房行为“八不准”:

      (一)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

      (二)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

      (三)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

      (四)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

      (五)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

      (六)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

      (七)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

      (八)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

      2020年7月3日后未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新建、续建、扩建房屋(包括住宅、公共管理用房、各类厂房等)的,属新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要以“零容忍”的态度依法严肃处理,该拆除的要拆除,该没收的要没收,该复耕的要限期恢复耕种条件,该追究责任的要追究责任,做到“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严肃追究监管不力、失职渎职、不作为、乱作为问题,坚决守住耕地保护红线。

      三、持续加强违法占用耕地问题监管和查处整治

      国家、省通过卫片执法、常态化监测对全国范围进行全覆盖、不间断的监测,技术精度已达到较高水平,违法行为将无所遁形。各级党委政府以及行政村要认真履行田长职责,实现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全覆盖。各级土地执法机构要严格落实土地巡查机制,对违法行为落实全方位监管,发现一宗、上报一宗、查处一宗。对违法乱占耕地新建的房屋,将依法严肃处理,对强占多占、非法出售等恶意占地建房行为,以租代征等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首先从重整治到位。

      各单位和广大群众要认识到,每一个乱占耕地建设的房屋都会被监测发现,要坚决打消不会被发现的侥幸心理,避免造成个人损失,并担负法律责任。


      汕头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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