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进汕头市委会:
贵委提出的《关于完善房地产市场不动产权买卖夫妻双方共同参与的提案》(提案第20240056号),由我局牵头办理,会办单位为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经征询上述相关单位的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房产买卖要求提供婚姻证明的政策研判
近年来,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部署,我局会同人行汕头中心支行推进不动产登记+金融“总对总”服务模式,优化不动产抵押登记办事流程,依托粤信融平台和广东省不动产登记金融服务系统,将我市不动产登记窗口延伸至109个银行金融机构便民服务网点,不动产抵押登记和抵押注销登记业务在银行金融机构受理。企业和群众在服务网点一次性提交抵押贷款和不动产抵押登记材料,同时办理贷款业务和不动产抵押登记手续,银行金融机构在办理贷款业务时,同时将相关数据信息及材料电子文档传送给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核,办事群众企业无需再到登记机构跑动,让数据多跑路,不动产抵押登记业务实施了不见面审批。部门之间建立了“一站式办理”服务,节约群众企业办理贷款业务时间,及时得到所需贷款,解决资金紧张燃眉之急。
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我市不动产抵押登记办事程序没有要求申请人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或结婚证,只要是房产所有权人都可按规定申请办理房产抵押登记。
据了解,银行金融机构办理不动产抵押贷款业务时,为保障贷款资金安全,一般除了要求借款人提供不动产作为担保外,还要求借款人提供还款保证,同时要求借款人夫妻一并签署相关文件,并提供婚姻情况相关佐证材料。
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民函〔2015〕266号)有关规定:“除对涉台公证事项和哈萨克斯坦等9个国家的公证事项仍可继续出具证明外,各地民政部门不再向任何部门和个人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依据该通知,民政部门除规定情形外不再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为全面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国务院也多次督查各地是否擅自增加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申请材料,2018年国务院大督查时重点通报了某市不动产登记机构违法要求提供婚姻证明的情形。
因此,参照银行金融机构的做法,房产买卖涉及不动产登记事项要求申请人提供民政部门开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没有法律法规政策依据,且因该行为增加了申请人办事负担,不符合优化营商环境建设相关要求。
二、房产买卖登记确认夫妻之间房产共有情况的主要做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二条“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及《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要求,申请人(包括房产全部所有权人和共有人)申请不动产登记时,应当如实、准确填写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并对共有的房产注明共有情况。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以及隐瞒共有情况将房产进行处分,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房产实际共有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可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要求处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有关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根据申请的登记事项(包括变更、转让、抵押等)询问申请人,并制作询问记录。询问内容包括申请的登记事项是否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申请登记的房产是否存在共有人、共有情况和份额等。询问记录由询问人、被询问人签名确认。工作人员按规定核对询问记录与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登记事项之间是否一致,经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给予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证书》。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处分共有不动产申请登记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共同申请,但共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的规定,对于二手房交易,登记机构按规定要求登记在房产证书上的全部所有权人和共有人(即申请人)到场,通过询问记录方式签字确认房产是否存在其他共有人、共有情况和份额等情况,不能强制要求申请人之外的配偶必须到场签字确认,若经询问存在隐性实际共有人时,按规定要求共有人到场签字确认,办理相关手续。
因此,夫妻之间房产是否属于共有或按份共有需要结合是否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是否有个人房产所有约定、是否他人对夫妻一方赠予等情形进行确认,房产归属情况只有申请人自己清楚,不动产登记机构只能通过询问笔录和查核已登记在案的房产产权信息,遵照依申请登记的原则,按规定给予办理登记确认房产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
三、保护夫妻之间财产权益的根本法律途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规定,为保障夫妻共有房产权益,2013年12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关于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号)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双方约定、变更共有份额的,免征契税。”,明确了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按约定变更由夫妻双方共有或单方所有等情形免征契税。
因此,为保障夫妻之间房产相关权益,夫妻双方可自行约定婚前、婚后房产的所有权归属,有效利用申办房产证书“加名”“减名”“换名”等途径,由夫妻单方或双方按约定申请房产证书所有权人变更登记,通过不动产登记方式确认夫妻之间房产归属情况,经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颁发的《不动产权证书》受法律保护,已登记颁证的夫妻共有房产以后涉及任何变更、转让、抵押等登记事项,登记机构将按规定要求夫妻双方到场签字确认并办理相关手续,保护夫妻双方共有房产。
四、政务信息联网共享开展情况
贵委提出不断加强政府各行业管理部门之间的沟通联系,实现房屋不动产登记联网的建议非常好。目前,我市不动产登记综合服务平台已实现全市联网,实施了不动产登记业务和税务部门核税业务整合为“一窗办理”服务模式,申请人不需在登记机构与税务部门之间来回跑动办理业务,省心省事,缩短了办事时间;已实施了“不动产+民生”服务,实行水电气、宽带网络、广播电视等民生服务项目与不动产登记同时办理过户,实现“不动产+民生”服务项目全覆盖。上述通过政务信息共享“一站式”办理服务模式,方便了企业群众办事,便民利企,进一步优化不动产登记营商环境。
通过省级“总对总”数据共享模式,市住建局已将新建商品房网签备案合同及二手房交易合同数据与我局实现实时共享,我局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获取的商品房网签备案合同或二手房交易合同,直接为购房人办理不动产登记,简便办理手续,方便群众办事。
现省自然资源厅、省民政厅已分别将全省不动产登记信息、婚姻登记相关信息上传至广东省数据资源“一网共享”平台,有关部门可通过该平台申请查询,直接获取相关信息。
下来我局将按照贵委的宝贵意见和建议,进一步加强有关夫妻之间房产相关权益保障政策的宣传工作,在上级相关法律法规制订调研工作过程中,结合贵委提出的建议及实际情况,在夫妻之间房产保障方面,提出不动产登记相关政策措施的意见,献言献策,为夫妻房产合法权益提供法律支撑。同时,在法律法规的框架下,进一步优化不动产登记办事程序,加强与其他政府部门间政务信息联网共享工作,推出更多的便民利企措施,提升政务服务水平,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群众企业办事,持续优化不动产登记营商环境。
专此答复,感谢贵委对我市不动产登记交易工作的关注、支持及对保护夫妻财产提出的建设性意见,欢迎继续对我们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汕头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