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项目补缴地价款办法》(汕府〔2018〕112号)、《汕头市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办法》(汕府〔2018〕113号)施行有效期届满。为贯彻落实市“三旧”改造工作的新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市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补缴地价款工作及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提升“三旧”改造项目的建设水平和环境品质,我局结合实际,组织修订了《汕头市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项目补缴地价款办法(征求意见稿)》、《汕头市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请社会各界人士提出意见和建议,于2月5日前书面提出。
附件:《汕头市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项目补缴地价款办法(征求意见稿)》
《汕头市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联系单位:汕头市自然资源局。
联系地址:汕头市长平路101号。
联系电话:0754-89922531
联系人:卢同志、章同志
汕头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1月24日
附件: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项目补缴地价款办法的通知.doc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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