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自然资函〔2021〕28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汕头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设立汕头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的通知》(汕机编发〔2019〕109号)和《关于印发汕头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汕机编发〔2019〕136号)精神,原汕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市龙湖房产交易所、市金平房产交易所、市土地房产评估事务所、市房产交易中心五家单位整合设立“汕头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
按照市委编办的工作部署以及我局用章管理有关规定,自2021年2月10日起启用“汕头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汕头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办公室”“汕头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金平分中心”“汕头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直属分中心”“汕头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龙湖分中心”“汕头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业务专用章”“汕头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业务专用章(1)”“汕头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业务专用章(2)”“汕头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业务专用章(3)”各1枚,用于组织开展相关不动产登记交易管理和业务工作。以上印章分由汕头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办公室、金平分中心、龙湖分中心和直属分中心管理,专人保管,严格登记使用手续。
原“汕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汕头市金平房产交易所”“汕头市龙湖房产交易所”“汕头市房产交易中心”“汕头市土地房产评估事务所”5枚印章同日收缴我局封存,除办理机构整合手续及遗留问题外,一律不再对外使用。
特此函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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