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自然资源〔2021〕35号
关于《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汕头经济特区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标准的通知》立法后评估报告
汕头市人民政府(径送市司法局):
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物价指数、地价、房价均发生了较大变化,1997年5月市人大审议通过的汕头经济特区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已经无法满足实际工作需要,补偿标准偏低给征地及维稳工作带来了阻力和困难,为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汕头经济特区征地补偿条例》(汕市常〔2018〕5号)第二十三、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我市制定了《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汕头经济特区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标准的通知》(汕府〔2018〕5号,以下简称《通知》),该标准于2018年1月22日由市政府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1年1月31日。根据《广东省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规定》(粤府令第127号)有关要求,现将有关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
根据粤府令第127号文的有关规定,为了确保《通知》立法后评估工作的公正性和公开性,我局高度重视,秉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即全面总结实施成绩,又深入剖析查找问题,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细致开展评估工作
我局于2020年12月22日以《关于协助开展<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汕头经济特区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标准的通知>评估调研工作的函》(汕自然资会〔2020〕2813号)征求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意见,同时发出调研问卷,对我市各镇(街道)、村居、村民开展调研,并于12月28日在我局门户网站信息公开专栏面向公众开展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标准问卷调研活动。通过广泛征求有关单位、被征地村民以及社会大众对于《通知》实施的意见建议,确保此次评估工作符合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公众参与、注重实效的总体要求。
(二)科学制定调研内容
此次调研工作,我局坚持以合法性、合理性、协调性、可操作性、规范性和实效性六大标准为调研评估内容的核心,结合各单位和社会大众在《通知》实施过程中的不同角色定位,科学合理制定调研内容。一是在各区县人民政府和镇(街道)方面,区县人民政府作为征地补偿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和监督单位,镇(街道)协助开展征地相关工作,主要梳理自《通知》实施以来征地补偿安置情况,具体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二是在市有关单位方面,市有关单位主要职责是协同实施征地工作,主要从《通知》与各单位具体工作的衔接是否顺畅方面了解情况;三是在村居、村民和社会大众方面,主要从是否对《通知》了解熟悉、是否对规定的补偿标准内容基本满意等听取意见。
此次调研工作,各单位积极反馈,社会大众广泛参与,共收到调研问卷202份,其中金平、龙湖、濠江、潮阳区(金平、龙湖、濠江区由区自然资源部门代为回复)书面调研报告和调研问卷4份、市有关单位调研问卷6份、镇(街道)调研问卷8份、有关村居、村民及社会大众调研问卷184份。
二、《通知》基本成效和存在问题
(一)取得的基本成效
从反馈情况来看,《通知》自实施以来,贯彻落实顺畅,群众认可度高,有效保障了被征地村居和村民的合法权益,基本达到了立法的预期目标。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通知》宣传效果明显,群众基本了解熟悉。《通知》颁布以来,我们把《通知》的宣传贯彻实施作为“七五”普法的重要内容,把学习、宣传和推广贯穿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全过程,把依法征地、和谐征地落实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各项工作中。通过在我局门户网站进行全文公开,及时转发《通知》给各相关单位,在“6·25全国土地日”开展宣传、咨询活动,通过电台、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体进行宣传报道,帮助社会各界了解《通知》的内容和精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通过调研情况来看,《通知》宣传效果明显,社会大众对于《通知》的内容普遍有一定了解。
2.《通知》补偿标准合理,适应经济发展现状。《通知》规定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标准通过调查研究、资料收集、中心城区征地区片划分、统一年产值测算、补偿标准拟定、公开征求意见、依法组织听证等程序确定,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民宅基地及房屋补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其中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核算,金平区、龙湖区和濠江区行政区域共划分6个征地区片,征收集体农用地(含耕地)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高18.50万元/亩,最低12.00万元/亩;征收集体未利用地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高11.40万元/亩,最低7.39万元/亩,各项补偿标准相较于以前提高了94%~150%。符合该标准实施期间社会经济发展现状,群众基本对补偿标准满意。
3.《通知》贯彻落实有效,切实保障农民生计。《通知》自实施以来,各区县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落实补偿安置工作,其中,金平、龙湖区范围内开展土地征收的,由我局按照《通知》规定的标准与被征地村居(经联社)签订《集体土地征收合同》,其他区县开展土地征收的,由属地区县政府与被征地村居(经联社)签订合同。根据各区县人民政府统计上报的情况,各区县开展征地工作的项目共107个,涉及征地总面积16107.662亩,征地补偿总费用255060.9773万元。维护了被征地村居和村民的合法权益,保障了被征地村民的生活和长远生计,促进了农村社会稳定。
(二)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通过此次调研,我们也发现《通知》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以下需要完善的地方:
一是外围区县尚未制定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通知》明确规定,南澳县、澄海区、潮阳区、潮南区行政区域内的征收区片划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区县自然资源部门组织编制,经区县人民政府和市自然资源局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但目前外围区县一直未编制相关文件,因此在具体项目开展征地过程中,在确定征地补偿标准时缺乏文件支撑指引。
二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划分还需细化。《通知》对于果树、林木等的补偿标准按照未达到收成期和达到收成期进行区分并给出单一综合单价,在具体实施补偿时,我市范围内有部分果林属于高产值果林,如杨梅树、橄榄、葡萄等,以及存在苗圃、林场等经济林地,按照给出的综合单价难以满足被征地农民的补偿要求;此外,对于线性工程穿越养殖鱼池该如何进行补偿也没有明确的规定,往往需要通过协商进行解决,给补偿标准的确定及工作开展带来困难。
三、评估结论及建议
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关系国家经济建设发展、农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通知》颁布实施以来,规范了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体现了民生保障原则,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
根据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省厅已于2020年1月23日印发《广东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制定工作方案》(粤自然资函〔2020〕51号)对相关工作的开展提出了要求。我局立即按照粤自然资函〔2020〕51号文有关要求组织全市各区县制定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经完成征收农用地区片划分、区片综合地价测算、区域内平衡、制定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上报属地区县政府审查、市域内平衡并上报市政府审核、上报省自然资源厅开展省域内平衡、根据省域内平衡结果组织召开听证等工作后,我市编制形成了《汕头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成果》和《汕头市征收农用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经市政府审核同意于2020年10月12日上报省厅。
目前全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成果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成果省政府尚未批准,《广东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制定工作方案》(粤自然资函〔2020〕51号)明确规定,2020年1月1日起至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实施前的过渡期间,允许各地按原有标准继续开展用地报批工作,用地报批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与被征地村集体签订协议,承诺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实施后按新的补偿标准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差额。
综上,建议《通知》到期后自动失效。
汕头市自然资源局
2021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