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汕樟路33号,列第九测区1/406地号内,根据住户李温泉的儿子李植雄、李植波提供的资料,李温泉、李植波在该宗地修建贝灰砂结构的一层房屋(未确权),于1989年4月与汕头市公园区综合治理指挥部签订了《拆迁改建合同书》及《补充合同书》,改建后补偿安置李温泉于汕樟路34号614号房全套,补偿安置李植波于现址汕樟路34号613号房全套。由于李温泉去世,按照其继承人提供的不动产继承约定书、崎碌派出所的常住人口登记表、汕头招商局港口集团有限公司的证明及汕头市金平区石炮台街道长平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证明等相关材料,李温泉位于汕樟路34号614号房全套由李植雄一人继承。经查验,符合《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有关规定的受理条件,现予公示。如有异议,请自本公示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汕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汕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将予以办理转移(拆迁补偿、继承)登记。
声明人:李植波、李植雄(继承人)
相关附件:
相关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