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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 2026-09-07 11:05
  •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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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受人郑斯彦将位于蓝田庄南区48-53幢2/201号房全套、蓝田庄南区48-53幢202号房全套、蓝田庄南区48-53幢206号房全套、蓝田庄南区48-53幢207号房全套,证号列:粤(2017)汕头市不动产证明第0078341号、粤(2017)汕头市不动产证明第0075511号的他项权利证书(证明)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声明该他项权利证书(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郑斯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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