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原汕头市福祥里后30号,已核发《房产所有证》,证号列:汕房字第015882号,建筑面积11.53平方米,产权人为王向菱;福祥里后32号,根据原汕头市国土房产测绘大队(现汕头市自然资源测绘院)核定,列第三测区782地号,住户张文杰在该宗地建设贝灰砂混合结构二层楼房产壹座(未确权),建筑面积33.72平方米。1993、1994年张文杰、王向菱与汕头市升平区危房改造指挥部签订《房屋改建回迁证》及《拆迁户回迁安置增购面积计算表》,上述不动产已由汕头市鮀岛建筑有限公司拆除,新楼建成后,补偿安置于现址:1.镇平路11号福祥4幢 2梯708号房(原址为福祥4幢708号房),实测建筑面积38.64平方米,全套赔偿,其中王向菱占17.63平方米,张文杰占21.01平方米; 2.镇平路11号福祥16幢 17号房(原址为福祥14幢117号房),实测建筑面积14.27平方米,全套赔偿给张文杰。对上述不动产权属有纠葛者,希自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持合法证件向汕头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提出书面异议,逾期无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则按有关规定办理拆迁补偿转移登记手续。
声明人:王向菱、张文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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