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原商业街23号全座,根据汕头市自然资源测绘院出具的地籍图,该址列第五测区未编地号,住户林丽好在该宗地自建贝灰砂混合结构二层楼房产壹座(未确权),底层建筑、土地使用面积15.60平方米,叠合建筑面积32.88平方米。住户于1997、1998年与汕头市安平建筑总公司房地产开发分公司(现汕头市中恒建筑有限公司)签订《旧城区改造拆迁协议书》及《外马路、利安路西南转角旧城改造片回迁安置及增购底层协议书》,改建后补偿安置于现址商业街1号1幢109号房(合同地址:新楼B幢底层北向第09格),实测建筑面积32.88平方米,全套补偿。对上述不动产权属有纠葛者,希自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持合法证件向汕头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提出书面异议,逾期无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则按有关规定办理拆迁补偿转移登记手续。
声明人:林丽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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