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原华坞后路9号全座,根据汕头市自然资源测绘院出具的地籍图,该址列第六测区未编列号,住户许俊海在该宗地自建混合结构二层楼房产壹座(未确权),底层建筑、土地使用面积31.22平方米,叠合建筑面积62.44平方米。住户许俊海(已去世)于1997、1998年与汕头市金园区旧城区改造莱利广场片区办公室签订《拆迁协议书》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上述不动产由该司拆除,新楼建成后补偿安置及增购于现址1.公园路39号莱利园北区3、4、6幢4幢105号房 (合同地址莱利花园一区4幢105号房),实测建筑面积36.73平方米,其中补偿面积28.04平方米,增购面积8.69平方米; 2.公园路39号莱利园北区3、4、6幢4幢209号房(莱利花园一区4幢209号房),实测建筑面积47.49平方米,其中补偿面积34.40平方米,增购面积13.09平方米,增购部分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了合同网签备案手续。根据(2025)粤汕潮汕第854、857号继承权公证书,上述不动产许俊海占有份额由杨春桃继承。对上述不动产权属有纠葛者,希自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持合法证件向汕头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提出书面异议,逾期无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则按有关规定办理拆迁补偿转移登记手续。
声明人:杨春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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